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21〕4号
公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会〔2021〕4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版权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裁结合”,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照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三)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四)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裁调对接机制
推荐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诉讼(裁决)材料申请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填写多元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的,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当事人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纠纷调解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向确认的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调解组织确认。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调解组织申请,根据《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相关条件》(附件2)择优推荐调解组织,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获取调解平台登录帐号。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调解组织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调解案件派送。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登录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及时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行政裁决期间调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所负责的行政裁决案件邀请调解员到场调解,也可以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调解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委派、委托机关。调解成功的案件,在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达成仲裁条款,以便日后发生争议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委派、委托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或继续行政裁决。
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各级人民法院要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协助和支持。
调解期限。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为30日,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参照执行。
(二)建立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前调解、司法审判或行政裁决活动。技术调查官从国家或自治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择。自治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建设和管理,技术调查官的选定、建设与管理,另行规定。
(三)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速裁快审工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先行调解未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速裁快审机制,形成示范审理进行推广。
(四)督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履行
强化当场即时履行,对于事实争议不大、标的较小、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督办限期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成功案件,调解组织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在调解协议中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并跟踪执行情况。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违约和担保条款。建立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对于未经强制执行即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法院向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同时告知对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防范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对纠纷较为集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KTV著作权纠纷要加强源头预防。推动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代表平等参与对话的沟通协商机制,鼓励行业与行业之间先行协商、调解解决,实现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工作要求
(一)多层次推进。全区各级法院、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动员、推荐业务强、热心公益的各类调解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调解组织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区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主动对接属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二)加强督促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列入深化改革创新专项工作。要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形成多元解纷工作分析报告,向各部门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试点单位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定期评价,统筹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激励引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给予表彰。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调解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总结、推广各级法院、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调解组织的工作经验,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铺开。
(四)加强经费支持。全区各级法院、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补助和案件补贴。
(五)加强培训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各级法院要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社会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保障。
(六)工作进度。申请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填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27日前将拟推荐的调解组织申报表、名单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8月20日以前将负责对接调解业务的联络工作人员名单(附件4)反馈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邮箱:869706253@qq.com)
各地、各单位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1.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申报表
2.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相关条件
3.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信息(调解组织)收集表
4.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工作对接人员信息表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版权局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南宁海关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申报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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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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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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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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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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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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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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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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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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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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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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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基础和条件
是否参与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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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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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成功调解(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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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调解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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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商标领域(个) |
专利领域(个) |
著作权领域(个) |
其他领域(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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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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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名单
(可附页)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年龄 |
职称(职级或专业证书) |
擅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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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
附件2
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相关条件
一、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工作机构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工作机构包括纠纷调解组织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地及专业的调解人员。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分中心作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的承担部门,负责调解工作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促进多种调解方式的有机衔接。
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调解法院、行政机关委托委派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研究行业典型知识产权纠纷及防范与应对技巧;
(三)总结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四)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行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担任专兼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五)管理本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行为准则
(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中国国籍,热爱调解工作、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素养良好,具有相关领域技术知识或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
3.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调解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五年以上法律(调解)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6.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解员的罢免和解聘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三)调解员的职责
1.调解员应当接受法院或行政裁决机关的委派、委托,按期、高质完成调解。
2.调解员负责联系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员应当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相关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4.调解员不得使用或向案外人披露调解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商业机密及其他任何信息,各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解组织的退出
(一)调解组织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二)调解员不满足参与调解条件;
(三)无故不承接委派或委托案件、调解案件延期的,经委派、委托机关提醒,拒不改正;
(四)调解员违反第三条规定。
附件3
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信息(调解组织)收集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上级机构 |
机构层级 |
联系电话 |
所在省 |
所在市 |
所在县区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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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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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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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工作对接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