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21〕19号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侨联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涉侨纠纷源头治理,推进涉侨领域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8〕69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0〕4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妥善化解涉侨纠纷,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和侨联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侨案件的审判工作,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侨联要做好纠纷预防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筑牢涉侨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侨纠纷化解遇到的问题,创造性地推进工作,全面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法治化。
二、工作内容
2.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与侨联建立健全覆盖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侨联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3.加强调解队伍组织建设。侨联应当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组建涉侨民商事纠纷调解员队伍,探索建立民办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侨联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涉侨调解组织可以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等领域提供宣传、咨询、调解等服务。涉侨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积极开展与域外调解组织的交流。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指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指导法官,对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帮助。
4.吸纳律师参与涉侨矛盾化解。人民法院与侨联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创新律师与侨联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侨联现有法律顾问委员会和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要积极支持律师参与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参与涉侨纠纷化解的各项权利,尽可能促成涉侨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在诉前。
5.拓宽诉调对接调解参与主体。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以及与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合作,在工作协同、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提供支持,不断提升能力和水平,共同做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6.运用“枫桥经验”源头化解矛盾。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枫桥经验”把涉侨纠纷化解在基层。侨联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侨界民众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健全侨情民意调查收集机制、矛盾排查防控机制、涉侨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等,积极推进涉侨纠纷源头化解。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加大对涉侨相对较多地区的法制宣传、矛盾摸排、座谈交流、综合治理等工作力度,增强民众涉侨法治意识,将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与社会综治平安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侨矛盾的产生。
7.加强涉侨纠纷审判支持。人民法院要立足本职,不断推进涉侨审判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信息化。在涉侨案件相对较多的地区,可设立较为专门审判团队或者探索涉侨案件统一集中管辖,统一涉侨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提升涉侨案件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要按照人民陪审员改革工作和相关法律要求,广泛吸纳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特殊司法需求,可开通涉侨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侨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8.推广试点地区多元化解经验。人民法院和侨联要用好试点地区的多元化解经验,充分运用试点地区的创新工作模式化解纠纷。可推广在涉侨较多的地区成立涉侨巡回法庭办案点和涉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点工作站,通过“二合一”联动模式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侨场地区成立以法庭带调解工作室的“以庭带室”联动模式,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侨法律服务站。
9.不断延伸在线服务功能。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探索打造集跨境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等功能于一体的在线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裁判文书在线公证、司法网拍在线协作等机制,为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的境外华侨开通绿色通道,着力破解涉侨案件文书送达、纠纷调解、调查取证、执行等方面的难题,实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为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人民法院要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组织保障
10.强化统筹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将全面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法院和侨联重点工作任务中,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落实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通报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动形成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11.完善沟通衔接机制。人民法院与侨联要畅通和完善沟通衔接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享解纷资源、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涉侨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侨联和特邀调解员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侨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介绍情况、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要及时听取侨联和特邀调解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和侨联要紧密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推动财政部门将涉侨纠纷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人民法院可探索建立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调解经费利用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侨联可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相关单位提供纠纷解决专项捐赠或者专项资助,探索设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有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13.加强人才培训。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加强对涉侨纠纷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学习机制,编写优秀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责任担当、业务精湛的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队伍。
14.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和侨联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对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优势、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升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扩大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