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21〕20号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消委会
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工作机制
桂高法会〔2021〕2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消委会(消协)的协同配合,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维护社会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1〕15号)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精神,结合广西消费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和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消委会(消协)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的市场交易关系,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新闻宣传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促使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整合调解、诉讼资源,加强社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把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
(二)结合本地消费纠纷的特点,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搭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委会(消协)、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整体协调、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检察监督、支持起诉有效整合,不断提高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的成效。
(三)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消委会(消协)要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对于群体性、典型性的消费纠纷,主动邀请消委会(消协)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消委会(消协)要积极委派调解员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实现法院诉讼与消委会(消协)调解的有效衔接。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对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三、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及管辖
1.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2.广西消委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先进行调查、调解,并督促经营者予以改正或者解决。经营者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解决的,广西消委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协助配合
1.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广西消委会在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依法相互协助配合。
2.广西消委会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可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应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广西消委会。
3.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可由广西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线索,可向广西消委会通报,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4.各设区市消委会(消协)可以聘请、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员。调查员依据广西消委会的规定和要求制作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5.广西消委会可委托各设区市消委会(消协)进行公益诉讼前期的起诉准备工作。
四、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消委会(消协)分工合作,紧密联系,建立各项工作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案件情况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联席会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
(二)建立联络人制度
三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三)建立教育培训合作制度
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人才库。一方开展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另两方专业人员授课或参加培训。
2.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消委会(消协)旁听、观摩庭审。
(四)建立宣传评选合作制度
1.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抖音视频、微信公众号、微电影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维护平等和谐的市场秩序。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或有重大影响的消费纠纷案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消委会(消协)应加强沟通,统一宣传步调和口径,努力提升宣传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广西消委会每年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