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广西法规规章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25-01-05 10:00 admin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公布日期:2023.07.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宪法宣誓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西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最新资讯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