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另一方能不能推翻?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善意的,可以主张抵押无效;第三人善意且已登记的,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损失转向擅自抵押方索赔。不知情的一方还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其少分或不分。本文讲清夫妻一方抵押房屋另一方不知情如何救济,并给出具体操作步骤。

夫妻一方擅自把共有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另一方不知情,这份抵押原则上不成立或可被撤销——因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单方行为缺乏处分权。
但有个关键前提:如果银行等第三方是善意的,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问题就会复杂化,可能涉及善意取得。所以"不知情另一方能不能救济",要结合第三人是否善意、有无登记来具体判断。
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婚后买房一般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抵押房产必须双方同意。
对共有房产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九条也明确: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要判断这套房是不是夫妻共有、值不值得主张救济,可以先看房子属于哪一类财产: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范围可参考站内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
第一,主张抵押不成立或撤销。如果对方擅自抵押,你可以起诉主张该抵押因无权处分而不对己方发生效力,或请求撤销。在诉讼中主张自己不知情、未同意,并提供证据。
第二,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房产已因抵押被处置、拍卖,或者抵押给家庭造成实际损失,你可以要求擅自抵押的一方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
第三,离婚时主张多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擅自抵押的一方属于不当处置,另一方可以主张多分。
情形一: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是夫妻共有、且未获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此时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不知情一方可以主张抵押无效。
情形二:第三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时尽到了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抵押登记——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很难直接撤销抵押,只能向擅自抵押方索赔。
判断善意与否,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房产属夫妻共有、抵押未经同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争议的点。除了抵押,一方擅自把共同房产赠与他人或转让,另一方同样面临"善意取得"难题,可参考站内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说明。
场景一:丈夫瞒着妻子,用夫妻共有住房向朋友借款并设定抵押,朋友明知这是夫妻共同房产且没看到妻子的同意书。这种情况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妻子可以主张抵押无效。
场景二:丈夫持伪造的妻子同意材料,向银行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在常规审查中未发现异常,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妻子较难撤销抵押,但可以在离婚时向丈夫主张赔偿。
房子过户、抵押这类事项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或出具同意手续,事前多一道手续,事后少很多纠纷。
夫妻一方抵押房屋另一方不知情,救济的核心是"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博弈:第三人善意且已登记,损失转向擅自抵押方索赔;第三人不善意,可以主张抵押无效。无论哪种,尽早留证、及时起诉都比拖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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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时间:2026-08-29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年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 2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2021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 第十九条 |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 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