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过户需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程序。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77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等规定,系统解析夫妻共有房产过户至一方名下的法律程序。文章明确协议分割与诉讼分割的适用情形、农村房产的特殊限制、实务操作要点及风险防范建议,结合典型案例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法律适用。

文章目录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
二、夫妻共有房产过户的两种方式
2.1 协议分割:书面约定与公证流程
2.2 诉讼分割:法院判决与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形下的过户限制
3.1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过户条件
3.2
离婚冷静期内的过户规则
四、夫妻共有房产过户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协议的签订要点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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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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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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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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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过户需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程序。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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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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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典型案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擅自转移房产,女方依据本条请求婚内分割,法院支持其过户诉求。
二、夫妻共有房产过户的两种方式
2.1 协议分割:书面约定与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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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补偿方式,需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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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化效力: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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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携带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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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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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公证(非强制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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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证文书、身份证明、房产证至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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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费(契税、登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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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新不动产权证书。
2.2 诉讼分割:法院判决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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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一方不同意过户或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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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法院根据财产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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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户。
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拒绝过户,女方起诉后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需配合办理手续。
三、特殊情形下的过户限制
3.1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过户条件
根据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房屋过户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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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城镇户籍配偶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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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过户至配偶名下,但不得翻建或重建,且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司法实践:安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城镇户籍配偶继承农村房产后,法院判决其享有居住权至房屋自然灭失,但不得过户宅基地使用权。
3.2 离婚冷静期内的过户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为合法夫妻,房产过户需双方共同申请。若一方擅自过户,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请求撤销。
典型案例: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过户房产,法院判决过户无效,房产恢复至共同共有状态。
四、夫妻共有房产过户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协议的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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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房产信息:详细列明房产地址、产权证号、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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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补偿方式:若一方取得房产,需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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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模糊表述:如“双方协商处理”等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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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来源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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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证据:如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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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曾协商过户。
结语
夫妻共有房产过户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流程,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实现。明确过户条件、妥善签订协议、及时固定证据,是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