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属于前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
一、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
根据《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所以,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属于前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且经法院查实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一般会被判定少分或不分。
二、离婚后发现还有双方均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种情形法律并未限制起诉的时效,夫妻双方离婚后的任一时间均可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因该种情形不属于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一般不存在多分或少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