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若无明确约定,出资可能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等规定,系统解析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财产归属问题。文章明确全额出资、部分出资、婚后加名登记等情形的分割规则,结合典型案例与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法律适用标准。

文章目录
一、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财产的共同属性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父母出资购房的特殊规则
二、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规则
2.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财产认定
2.2 双方父母出资或部分出资的分割依据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处理
3.1 婚后加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3.2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规则
四、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出资协议的签订要点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一、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财产的共同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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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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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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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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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若无明确约定,出资可能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资500万元购房,法院判决房产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均等分割。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父母出资购房的特殊规则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父母出资300万元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房产为共同财产,但女方父母出资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男方需补偿女方150万元。
二、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规则
2.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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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若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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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计算方式:补偿额 = 父母出资额 ×(婚姻存续时间 ÷ 房屋持有总时间)
案例: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父母全额出资800万元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姻存续五年。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00万元(800万 × 5年 ÷ 20年持有期)。
2.2 双方父母出资或部分出资的分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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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资比例分割:以双方父母出资额为基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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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调整:若一方父母出资显著高于另一方,或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可能酌情调整比例。
司法实践: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男方分得70%份额,女方分得30%份额。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处理
3.1 婚后加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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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行为:婚后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视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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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婚姻存续十年,法院判决女方分得30%份额。
3.2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规则
根据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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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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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婚后共同建造的视为共同财产,婚前建造且无翻建的归个人所有。
典型案例:安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农村房产婚后加建两层,法院判决加建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四、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出资协议的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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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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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出资性质:详细列明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仅赠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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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化效力: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证明力。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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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赠与合同、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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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备案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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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证明:赠与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结语
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财产归属问题,需结合出资性质、登记信息、书面协议综合判断。明确出资意图、妥善签订协议、及时固定证据,是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