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后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书面约定,仍属于共同财产。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等规定,系统解析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归属问题。文章明确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父母出资的特殊规则、农村房产的分割依据及实务操作建议,结合典型案例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法律适用。

文章目录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财产的共同属性
1.2 《民法典》第1065条: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二、婚后购房的归属规则
2.1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认定
2.2 父母出资购房的特殊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
3.1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归属争议
3.2 婚后加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财产协议的签订要点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1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财产的共同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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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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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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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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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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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婚后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书面约定,仍属于共同财产。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判决房产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均等分割。
1.2 《民法典》第1065条: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购房归女方所有,法院尊重约定,判决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二、婚后购房的归属规则
2.1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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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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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若一方能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且书面约定归个人所有,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计算方式:房产价值 =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 + 房产增值部分。
案例: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女方参与还贷并出资装修,法院判决女方分得40%房产份额。
2.2 父母出资购房的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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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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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或部分出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分割。
司法实践: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父母出资70%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判决男方分得80%份额,女方分得20%份额。
三、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
3.1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归属争议
根据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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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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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婚后共同建造的视为共同财产,婚前建造且无翻建的归个人所有。
典型案例:安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农村房产婚后加建两层,法院判决加建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2 婚后加名登记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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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行为:婚后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视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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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婚姻存续十年,法院判决女方分得30%份额。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书面财产协议的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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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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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财产范围:详细列明房产地址、出资方式、归属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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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化效力: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证明力。
4.2 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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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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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备案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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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证明:赠与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结语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结合法律规定与书面协议综合判断。明确财产归属、妥善签订协议、及时固定证据,是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