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制定日期: 2022-06-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加强和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规则
(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三)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
(四)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二、出庭范围
(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仅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主要包括: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3.涉及社会影响重大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案件;
4.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5.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6.检察机关抗诉的行政案件;
7.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或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8.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其他案件。
(六)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人民法院对管辖权、起诉条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
2.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及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等程序性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工作程序
(七)以开庭方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
属于本办法第(五)项规定的案件类型之一,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单独列示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并写明其职务信息。
(九)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交申请及印证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十)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引导工作,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释明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就案件情况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并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案件调解、协调工作,积极促使矛盾纠纷切实化解。
四、工作机制
(十一)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健全司法建议反馈机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记录在案,同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2.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3.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4.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6.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需同时将司法建议书副本送达至被诉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书中应当明确建议上一级行政机关须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就相关问题组织调查、处理,并明示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着重就辖区内行政案件涉及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败诉率、司法建议提出及反馈情况、败诉案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情况报告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各级人民法院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数据情况,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对辖区内各分中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推进情况予以通报。
(十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公开机制,定期选取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开展案例研讨,推动行政机关应诉及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白皮书、法院工作报告、新闻发布会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筛选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或通过庭审直播、自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五、附则
(十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案件数与依法应当出庭案件数的占比计算。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新高法发〔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