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制定日期: 2023-04-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报送审查、备案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制定、参考性案例编发,统筹做好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报送审查备案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关于完善审判业务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制定、编发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确保制定、编发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制定、编发应恪守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坚守法治原则,确保审判业务文件、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本工作细则所称的起草、编发部门是指起草全区法院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查、备案部门是指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四、起草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前应就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起草、编发部门应严格依照
宪法、法律规定,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把好质量关,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不得与
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或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保证形式规范、内容合法、表述恰当。
六、审判业务文件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审判经验总结;
(二)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三)指导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四)可供全区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作为参考。
七、下列文件不属于审判业务文件:
(一)人事任免、职能分工、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处分、装备财务等内部司法行政管理类文件;
(二)没有裁判规则内容的会议纪要、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具体事项、案件的通报或处理决定;
(四)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案件评查、流程管理等审判管理类文件;
(五)贯彻落实不含有裁判规则内容的政策、会议精神或上级机关要求的文件;
(六)其他不涉及审判业务规范的文件。
八、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标题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解答”等具有规范性、参考性质的名称,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
审判业务文件不得采用“条、款、项、目”等法律、司法解释的体例。
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要求。
九、审判业务文件成稿后应报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对报送的审判业务文件的材料是否齐全、审判业务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形成书面同意意见并反馈起草部门;
(二)符合制定审判业务文件要求但材料不齐全或对名称、体例等有修改意见的,同意制定并通知起草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三)制定依据不充分、条件不成熟、越权或其他不符合制定审判业务文件条件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经审查,符合审判业务文件制定要求的,起草部门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应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口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线上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形式。
十一、起草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口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需要修改后复议的,由起草部门按要求修改、提请复议。
十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判业务文件,由审查部门统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十三、起草部门应向审查部门报送审判业务文件文本、相关说明、送审报告纸质版及相应电子版。
相关说明内容包括:起草背景、意义和必要性;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主要争议问题说明;参考的案例或类案检索分析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依据,并附具体
法律法规条文。
送审报告需说明审判业务文件的基本情况,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
十四、审判业务文件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起草部门应与联合发文单位做好沟通工作,会签单位同意后,再形成相关材料报送审查。
十五、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文件的审查意见复函后,起草部门根据复函内容,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内容符合审判业务文件制定条件的,可正式印发;
(二)符合审判业务文件制定条件但对内容有局部修改意见的,根据具体修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后,正式印发;
(三)符合审判业务文件制定条件但对内容有较大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具体修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次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正式印发;
(四)制定依据不充分、条件不成熟、超越权限或其他不符合制定审判业务文件条件的,不得印发,并及时将函复情况报告审判委员会。
十六、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分别使用“新高法”和“新高法发”文号,并在正式印发后三日内由起草部门报送备案部门归口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正式印发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纸质版四份及相应电子版,同时报送备案报告。备案部门应在十日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审判业务文件备案报告需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的修改完善情况,参考性案例备案报告需说明报送参考性案例的基本情况,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
十七、起草、编发部门在印发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前,应同时做好舆情研判工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定应对预案、履行相关手续,有效防控舆情风险。
十八、审查、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时对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进行全面清理,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清理范围、审委会决议情况、保留的目录及正文,废止目录等。
十九、审查、备案部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交的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反映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存在问题的建议函后,应及时将建议函转交文件制定部门,相关部门应在二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审查、备案部门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起草部门应在审判业务文件印发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备案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备案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纸质版5份,并附送电子版。
二十一、备案部门收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关于修改或废止审判业务文件的审查意见书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次日转交文件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并将书面办理结果归口报送备案部门呈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有异议的,起草部门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书面说明理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再次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按照前款执行。
二十二、审查、备案部门应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通报漏报、迟报、瞒报情况。违规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或应当报送审查备案而未报送的,起草、编发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检查。
二十三、辖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或者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参考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
二十四、起草、编发部门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2月上旬前向审查、备案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制定、编发的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计划清单,以便办公室合理统筹下一年度文号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