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核心内容
1.禁止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
企业汇总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营业机构(如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的亏损不得用于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例如,若境内盈利100万元,境外亏损50万元,则汇总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万元,而非50万元。
2.允许同一国家内境外亏损内部弥补
若境外营业机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存在多个分支机构,其亏损可在该国家或地区内相互弥补,但弥补后的净亏损仍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二、政策背景与目的
1.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若允许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企业可能通过虚增境外亏损(如操纵境外子公司利润)降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国内税基被侵蚀。
2.遵循国际税收规则
该条款体现了“来源地优先”原则,即境外亏损应优先用境外盈利弥补,避免跨国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转移利润、逃避税负。
3.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原内资税法对境外亏损抵减无限制,而外资企业因税收优惠可能存在特殊处理。新税法统一规则,消除内外资差异,促进公平竞争。
三、实施要点与操作规则
1.汇总纳税的范围
仅适用于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境内外所得(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独立计算所得,不适用本条款。
2.亏损弥补的限制
境外亏损仅限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弥补,且弥补后净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境外亏损弥补期限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最长5年)。
3.税务申报要求
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核算境内外所得,并提交境外经营情况说明及亏损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可能对境外亏损真实性进行审核,防止虚假申报。
四、税务影响与合规建议
1.对企业的影响
税负增加:境外亏损无法抵减境内盈利,可能导致企业整体税负上升。
税务筹划空间受限:企业需避免通过境外亏损操纵利润,转向合规的税收优惠(如境外税收抵免)。
2.合规建议
严格区分境内外亏损:建立独立核算体系,确保境外亏损仅用于本国抵补。
利用境外税收抵免:在境外已缴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境内应纳税额,降低税负。
关注特殊区域政策: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可能提供更优惠的亏损弥补规则。
五、相关条款补充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明确境外营业机构亏损的税务处理细则,包括亏损弥补的地域限制及计算方法。
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规定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亏损转移的审查标准及调整程序。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通过限制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强化了税收公平性和税基保护。企业需在合规框架内优化全球税务安排,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税务风险。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境外税收协定、税收抵免等政策,合法降低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