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明确了存货成本在税务处理中的扣除规则,其核心目的是实现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确保企业税负的合理性和税收公平性。以下从立法背景、具体内容、适用规则及实务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存货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成本之一,允许其扣除可确保企业收入与对应成本在税务处理中同步核算,避免利润虚增或虚减,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2.协调税法与会计准则
2006年我国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LIFO),税法同步调整,避免因计价方法差异导致税会差异扩大,降低企业遵从成本。
3.规范存货税务处理
明确存货成本的扣除规则,防止企业通过存货成本操纵利润,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二、存货的界定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会计准则,存货包括以下类型:
1.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料及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燃料等)。
2.在产品:处于生产过程中尚未完工的产品。
3.半成品:已部分加工但需进一步处理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完成全部生产流程并验收入库的产品。
5.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受托加工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
6.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可重复使用的辅助材料。
三、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存货成本的计算需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区分处理:
1.外购存货
成本构成: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如进口关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不得计入成本的项目: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存货无关的管理费用等。
2.非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
以公允价值(市场价)和相关税费为成本,例如捐赠、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存货。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
成本包括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分摊的间接费用(如设备折旧、管理人员薪酬等)。
四、存货成本的税务处理规则
1.扣除时点
存货成本在销售或使用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视同销售情形:若存货用于捐赠、职工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2.计价方法限制
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但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LIFO)。
政策背景:后进先出法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可能低估成本、虚增利润,与税收公平原则冲突。
五、实务操作要点
1.存货跌价准备的税务处理
会计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需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存货报废、毁损)按实际损失金额申报扣除。
2.存货盘亏与毁损
需提供存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及责任认定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净损失扣除。
3.关联交易中的存货定价
关联方之间转移存货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计税成本。
六、政策意义与影响
1.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要求企业建立存货核算制度,避免因成本核算不实导致的税务风险。
2.增强税收确定性
明确存货成本扣除规则,减少税企争议,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3.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扣除存货成本,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优化库存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七、相关法规链接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确存货成本扣除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细化存货界定及成本计算方法。
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会计处理规则,与税法形成衔接。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通过规范存货成本的税务处理,平衡了企业税负与税收公平,要求企业严格遵循成本核算规则。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存货的界定、计价方法选择及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调整,以确保合规性并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