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与修订历程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规定,最初于2007年颁布,但仅允许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结转。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明确超限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与《
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条款对接,体现了税收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鼓励。
二、核心条款解析
1.适用范围
公益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且用途须符合《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教育、扶贫、环保等)。
禁止扣除情形:
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直接向学校捐赠设备);
向非公益性组织(如行业协会)的捐赠;
未取得合规捐赠票据的支出。
2.扣除限额与结转规则
年度扣除限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的12%。
示例: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当年捐赠扣除限额为60万元(500万×12%)。
超限结转: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但需遵循“先抵减以前年度结转余额,再扣除当年限额”的顺序。
示例:若第一年捐赠150万元,当年扣除60万元,剩余90万元结转;第二年若再捐赠50万元,当年扣除限额仍为60万元,优先扣除结转的90万元中的60万元,剩余30万元继续结转。
3.特殊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相关运费、保险费等若纳入捐赠票据金额,可一并扣除。
票据要求:必须取得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政策衔接与争议点
1.与《慈善法》的衔接
修订前,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限额内扣除,而《慈善法》允许超限部分结转三年。2017年修订后,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实现统一,扩大了企业捐赠的税务激励。
2.争议问题
结转扣除的基数:是否以会计利润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数,而非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转顺序:若企业连续多年捐赠超限,需优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余额,再扣除当年限额。
四、实务操作要点
1.合规性管理
确保捐赠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定期核查其税前扣除资格(如财政部公告的名单)。
保留捐赠协议、票据及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等资料备查。
2.税务筹划建议
合理规划捐赠时间与金额,避免因超限导致部分支出无法扣除。
结合企业盈利波动性,优先在利润较高年度集中捐赠,以充分利用扣除限额。
五、政策依据
1.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配套政策
财税〔2018〕15号:明确超限捐赠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认定及票据管理要求。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通过“限额内扣除+超限结转”机制,平衡了税收公平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需严格遵循捐赠渠道、票据管理及扣除限额要求,结合经营状况优化捐赠策略,以实现税务合规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