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产品追溯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快把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在2015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把所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都纳入监管视野,落实好生产者第一责任。在2019年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2015—2020年、2022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要求。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农产品追溯作出全面部署。
一、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方式或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全过程记录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信息和产品流向信息,满足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总体上要根据国情,按照急用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同时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先行先试。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政府、企业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都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取得重要进展和经验。国家层面,农业农村部门先后建立了“农业部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展示平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央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建成并全面推广运用。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在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农产品追溯工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协作机制等。2015年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原料,应当同步建立追溯制度。本条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要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质量安全危害事件发生概率,以及追溯技术成熟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对于列入追溯目录的,依法实施全链条、全过程追溯管理,实现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参照国际经验,自愿参与国家级各类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也要纳入追溯管理。对未列入追溯目录的,采取自愿实施原则,但要参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地方追溯目录。
对风险较高的重点农产品和自愿参与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是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欧盟制定《食品安全白皮书》《通用食品法》等19个法案;美国制定《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食品安全跟踪条例》等22部法规制度;日本制定《牛肉跟踪体制法》《食品可追溯制度指南》等11部法规标准。此外,还通过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产品认证,多方面推动相关企业实施追溯管理。
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
农产品追溯涉及生产、流通、加工、消费等多个环节,应当建立地区间、部门间有效的协作机制;应当明确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商务、海关、工信、林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用者,应当协调解决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问题,逐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分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头负责。为保证相关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的制定,需要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现阶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可追溯农产品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应当允许传统追溯方式与现代追溯方式并存,由企业自愿选择。传统追溯方式,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建立生产记录、购销档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对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管理。现代追溯方式,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主要是物品编码技术、物联网信息技术、区块链防伪技术等,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对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各类电子追溯码、包装说明、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产品认证标识、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等都是有效的追溯方式。实践中,各类追溯方式大多合并使用,较好地满足了各方面监管要求。
比较而言,传统追溯方式操作简便,但也存在各个环节票据或证据容易缺失,生产和交易的产品批次关联度不够,追溯效率低等问题。信息化追溯方式操作虽然相对复杂,对生产经营主体素质和设备条件有较高要求,但读取、查询信息比较快速、准确,数据存储更安全,有利于快速预警、快速召回问题产品。当前,我国智能手机用户超过10亿人,全面推广运用信息化追溯方式已具备较好基础。因此,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完全切实可行。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电子码+标签标识”相结合的追溯方式。随着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不断推进、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信息化追溯将是重要方向和发展趋势,应当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实施全链条、全过程追溯,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和智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