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也明确了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时的查验规定,确保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义务
1.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农产品进行集中、大宗交易提供场所的有形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商业业态,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食用农产品的70%以上经过批发市场进入百姓的“菜篮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场所的法人,负有对所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把关的义务,以确保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2.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可以由自己建立的内部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其他具备能力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承担抽查检测任务的机构由批发市场自行选择决定,但检测规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公益性事业独立法人单位。一方面,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另一方面,满足我国城市消费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是农产品流通承上启下的重要节点,应承担起质量安全的把关责任。
4.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旦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交易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目的是防止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继续进入流通环节,流入消费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此款在修订时增加了农业农村部门,主要目的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追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问题根源,跟进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二、农产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购进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相关标志、标识、证明、记录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抽样检测,符合要求予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农产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
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过程。第一,在采购索证方面。采购时,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相关标志、标识、证明、记录等,以便溯源。如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时,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在进货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验农产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相关标志、标识、证明、记录等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抽样检测,确保采购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收取、保存,对没有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如实记录采购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能够确保迅速地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
三、食品生产者的查验义务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品质、来源、安全状况,直接决定了其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如果采购的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就难以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加强食品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监管,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生产环节。为此,本条第三款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相衔接,要求食品生产者在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就是说,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需要履行检查或者检验的义务,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格,检查供货者是否是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同时还要检验采购的原料是否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农产品时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分装或者混装销售农产品时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据此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作为合格证明之一。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