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关于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
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综上,有关兽药质量标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和本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
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该条款明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中,有关参数指标的设置应当有充分的风险评估依据。从标准本身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关于产品安全性方面一般规定两类指标,一类是质量成分达标参数,如对牛奶中蛋白质含量的规定;另一类是农产品中农药、兽药、重金属等限量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必须要考虑该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基础制定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产业的发展,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具体涉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和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以及个人等。只有充分体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才能确保制定的标准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