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对生产或流通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持续监测,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为政府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为公众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权威信息,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农产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2001年,原农业部正式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试点工作,以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山东寿光为试点开展监测,截止到2021年,例行监测城市达到200余个,监测参数达到130项,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产销区、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和主要风险指标。在此期间,原农业部还陆续开展了农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饲料及饲养违禁药物监控计划、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计划等。通过上述监测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从2001年的64.6%提高到2022年的97.6%,提高了33.2个百分点,近7年连续保持在97%以上。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监管、防控等措施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有力扭转了农兽药违规使用问题。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运输环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时所开展的抽样检测,并按规定对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为有效掌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深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应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着力提高监测工作发现风险的效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分为国家抽检、地方抽检两级。其中,国家抽检主要基于全国总体情况,针对日常消费量大、风险隐患多、用药情况复杂等农产品品种开展抽检;地方抽检主要是结合地区生产实际、用药情况、特色品种等开展抽检。
2.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各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及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重点对本省大宗、优势、特色或问题突出的农产品开展监测,监测参数应基于近三年全国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和各省监测计划,选择超标问题突出的参数作为必检参数,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参数作为自选参数。监测环节包括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监测计划调整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上报与信息共享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制度,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规范上报流程,实现各级风险监测信息的有效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逐步建立同级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交流管控。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锁定突出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功能。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调整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虽然在一定时期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是动态的,风险信息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为了分析和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风险信息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监测计划,明确抽检重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风险监测工作牵头抓总,明确国家抽检和地方抽检的工作原则及任务分工情况,组织开展全国风险监测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监测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省、市、县三级监测计划,对辖区内监测工作总负责,要避免上下一般粗、监测指标重叠、监测对象重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