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指导主体规范生产,保障消费安全
从生产端看,我国有2亿多农户,户均耕地只有7亩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实践中,生产经营主体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等,制约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本法明确加强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要求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意识,并推动农业标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及其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在生产中的有效应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消费端看,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往往会通过网络等传播途径,迅速发酵蔓延影响到全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可以引导消费者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和安全状况信息的科学认知。
二、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优势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大多分散在广大乡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熟悉基层需求,贴近广大农户,可以配合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法规,推动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本法确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宣传是新闻媒体的法定职责。本条所称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宣传,主要是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消费理念。
四、新闻媒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报道真实、公正
新闻媒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农产品质量安全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公正原则,以全面、客观、完整为前提,不夸大事实、不虚假报道、不以偏概全,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防止给公众带来恐慌或者误伤产业。新闻媒体或其他组织、个人编造、散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