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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32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禁止)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1:40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32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禁止)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32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32条条文释义


  本是关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一、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指生产者在其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掺杂、掺假行为的主要特征为:
 
  1.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一般是故意。譬如,棉花中掺入石灰、细沙,甚至在棉花打包时掺入石块等。生产者的行为多属故意,并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并不排除掺杂、掺假行为过失情形。
 
  2.行为的结果使产品的成份和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致使产品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3.该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对社会和消费者的欺骗,甚至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第一把关者,在生产产品时应有对消费者、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生产者在选用原料、辅料时,应当履行合理、充分注意的义务。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如果所生产的产品的成份和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且具有掺杂、掺假行为,那么不论其是否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和动机,均应负产品质量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产品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的要求,不可避免地混入一定量的杂质,一般这是允许的。杂质的含量有的由技术标准规定,有的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二、生产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生产者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手段,谎称是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或用以销售的行为。
 
  以假充真行为的主要特征有:
 
  1.生产者以假充真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生产者以假充真往往是没有任何价值或价值较低的某种商品来冒充另一种价值较高的商品出售或转让。有的不法之徒甚至不惜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用有毒的物品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用工业酒精兑水制成“白酒”牟取非法利润,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因出卖有毒假酒已造成数起恶性甲醇中毒事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2.行为在主观上有以假充真的故意
 
  生产者生产时以假充真或出卖时以假充真,显然他明知该产品与通常符合标准的产品是根本不同的,谁真谁假心里很清楚。判断生产者主观上的故意,还应结合生产者行为的客观表现。比如,以煤渣、钙粉冒充磷肥,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或不可能不知磷肥与煤渣、钙粉在形态、性质、成份、性能、用途、价值等方面是截然不同的,却把煤渣、钙粉当成磷肥来生产、出售,其行为本身已表明生产者以假充真的欺骗故意。
 
  3.生产者以假充真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
 
  从生产者一方看,生产者用甲产品冒充乙产品来生产或出售,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生产者具有欺骗行为的特征。从消费者一方看,他们之所以上当受骗,是因为生产者预先进行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
 
  4.行为后果是致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破坏市场秩序
 
  生产者以假充真的产品,往往是产品性能与消费者所期待的产品的性能截然不同,同时,由于假冒产品与被假冒产品在外形等方面极为相似,因此发现事实真相往往是在产品投入使用后一段很长的时间。所以这种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破坏经济运行秩序,因此必须予以重点打击。譬如,生产销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往往危害范围极广,后果十分严重。
 
  生产者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却谎称其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销售者、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生产者以次充好的表现形式很多。比较常见的是生产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质量较好的产品,或者用废、充、旧产品冒充新生产的产品。
 
  生产者以次充好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次品与合格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同的。在价格上,遵循优质优价、劣质低价,这是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生产者以次品冒充合格品出卖,实际上是一种剥削他人劳动的恶劣行径。为获取非法利润,是大多数以次充好生产者的目的。
 
  2.行为性质是一种欺骗行为。生产者将达不到或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产品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这是生产者以次充好行为的本质特征。显然,生产者以次充好在主观上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
 
  3.行为的后果是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三、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应当向社会、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合格的产品,一方面是为实现企业本身的利润目标所必需,另一方面,也是对全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生产者应做好各种质量控制,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严格防止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入社会。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规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合格的产品,其产品质量要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要求,包括产品应当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应当符合合同要求或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当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或包装上也无上述第2项所述的质量状况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生产标准;
 
  4.以上所述都没有的,产品应当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社会公认的产品所应达到的使用要求。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所采用的推荐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质量条款的规定的产品。包括: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没有使用价值,如,电视机显影。
 
  3.产品的辅助性能存在瑕疵,仍有使用价值。
 
  4.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如合同中约定大豆含水量不高于1%,而实际供货大豆含水量为1.5%。
 
  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本法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如果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负产品质量责任。但并不是说所有不合格产品均不能出厂销售。显然,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没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均不得出厂、销售;前者还应当予以销毁。产品的辅助性能虽有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可以出厂销售,但是必须告知消费者产品所具备的瑕疵,并作为处理品销售,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如果生产者未事先说明或说明不充分或未注明处理品的,视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负产品质量责任。此外,生产者也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标签: 禁止 产品质量法 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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