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不服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了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强制措施都不得提起行政诉讼。鉴于出境入境管理所特有的专业性强、时效要求高、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紧密相连等特点,在综合考虑行政决定统一性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时,各国通行做法是在维护行政决定统一性、尊重行政机关决定的同时,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和必要的外部救济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本法有两条对当事人救济权利作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强制传唤外,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出境入境管理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限于行政复议的限制,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符合出境入境管理等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外惯例。一是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两相比较,行政诉讼法允许法律在特定情形下,对外国人的诉权作必要限制,而行政复议法没有法律的除外规定。本条规定符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二是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出境入境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与出境入境管理有着密切联系,关系到出境入境管理的有效性,考虑其救济时同样要兼顾出境入境管理的特点,需要尊重行政决定、维护行政决定的统一性。同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完全等同于签证发放和是否允许居留,其直接对当事人人身进行暂时性限制,有必要给予相应救济,因此本法赋予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三是《哈瓦那外国人地位公约》规定,国家有权利通过颁布法律规定何种条件下外国人可以入境以及居住在他们的领土内。美国法律也将出入境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排除在法院救济之外。移民与
国籍法规定,司法部长对本条规定的申请所作决定的裁决无需经过复审。任何法庭都不能驳回司法部长根据本条规定所作的有关拘留或者释放外国人或者准许、撤销和拒绝担保及假释的决定。
另外,本法还规定对其他境外人员,也可以采取盘问、继续盘问、强制传唤、遣送出境措施。考虑到其他境外人员的特殊性,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专门规定对其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其他强制措施,本法没有特别规定,既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要点】
本条主要涉及有关专门针对出境入境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主要是外国人,规定只可申请复议。依照本法,对于入境许可和居留许可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而对于行政处罚行为、传唤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决定,并没有限制其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