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工具禁止出境入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必须服从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是边防检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种管理职能,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实施检查、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本条第一项中的“未经查验准许”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过边防检查机关直接检查或者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单位未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入境手续的;二是虽经过检查或提交了有关手续,但尚未得到边防检查站的许可。第二项中的“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是指没有按照指定的或事先确定的口岸出境、入境的行为。第三项中的“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包括: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二是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包括: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三是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包括: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四项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是指爆炸、淫秽、毒品、非法宣传品等有可能被用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活动的物品。第五项中的“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一般指不接受边防检查人员对交通运输工具自身,如船体、机体、车体的检查、不接受对其人员、证件或行李物品等的检查和不接受边防检查人员的随船(车)监护(驻船监护、梯口、站台监护)和巡逻监护等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对边防检查站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应准予有关的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以尽量减少因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而造成的损失。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边防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特别是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范围。要严格审批手续,在一般情况下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决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在推迟或阻止其出境、入境期间,边防检查站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查明情况,严格依法办事。
当然,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存在本条列举的情形,即便在边防检查后,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责令返回。同时,本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要点】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治的精神,行政机关应当在保证严格执法和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照顾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