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毒品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的含义和范围,需要从其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把握。所谓毒品的自然属性,是指毒品本身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状及其对人体所能产生的作用。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因毒品种类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如海洛因与甲基苯丙胺在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等各方面都是不同的。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是进行毒品鉴定和鉴别的依据。而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实际上也就是毒品对人体身心健康的损害,也是国家之所以对毒品加以严厉禁止的原因之所在。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对人体的毒害性和使人体对其产生依赖性。毒品首先是一种对人体有毒害性的物质,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引起人体各种急、慢性中毒,严重时可以致人死亡。本条关于毒品的定义中,虽然没有直接揭示毒品的毒害性,但法律所明确列举的毒品的种类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都是对人体有明显毒害作用且毒害性为人们所熟知的毒品。而本条关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则要求其他类型的毒品在属性上要与明确列举出来的几类毒品危害性相当。因此,毒害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之一。毒品最重要的自然属性,是使人体对毒品产生依赖性,即毒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能不能使人产生依赖性,是区分毒品和一般药品的重要依据。毒品的依赖性源于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特性,人一旦吸毒成瘾,很难戒除。毒品的依赖性一是表现为生理依赖性,吸毒者一旦成瘾,必须连续使用并有加大剂量的趋势。一旦停止使用毒品,就会出现生理机能异常,一般称为戒断症状。毒品的依赖性更重要地表现为心理依赖性,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不可抗拒的心理需求和强烈的心理依赖。毒瘾发作会使吸毒者不择手段地寻求毒品以满足生理和心理需要。毒品的依赖性也是毒品会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根源所在。
毒品的另一重要特性就是其法律属性。毒品的法律属性可以概括为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毒品不仅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具有毒害性的物品,它还是国家依法实行管制的物品。仅仅具有毒害性和依赖性,而没有被国家列入管制范围的,在法律上就不属于毒品。例如,香烟、酒精等同样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和依赖性,但我国并未将其列入管制之列,它们只是一般嗜好品。而大麻在我国依法受到管制,属于毒品。但在一些欧洲国家,大麻并没有被列入管制物品,因而在当地不属于被查禁之列。毒品的非法使用性是指其被用于非法目的,如非法贩卖、非法使用等。因为毒品本身种类很多,其药理作用很复杂,有的有一定的药用价值,有些本身就是药品。事实上人们相对比较熟悉的传统的毒品,如海洛因、吗啡,最初就是作为药品制造和使用的,只是后来发现其严重的毒副作用后才不再使用直至严厉禁止。随着近年来世界各国对传统毒品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使用所谓“新型毒品”的行为出现抬头和蔓延的趋势。这些“新型毒品”很多本来就是用于临床医疗或者科学研究用途的药品。对这些药品不可能因噎废食,禁止生产和使用。在联合国有关禁毒的公约中,也一再强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以维护人类健康,在医疗、科研中使用是必要的,但必须予以严格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脱离国家的管制,在非法的领域里进行生产、制造、买卖、使用,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毒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医疗、教学、科学研究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如上所述,国家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流入非法渠道,就属于本法所说的毒品。但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毕竟也属于特殊的药品,在临床医疗、科学研究等领域有其重要的使用价值。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管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既不妨碍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能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和用途。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而本条第二款,又考虑到医疗和科学研究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际需要,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样,一方面肯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作医疗、教学、科学研究之用;另一方面,明确了医疗、教学、科学研究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我国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原植物的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及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从事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和非法用途。
以上是对本条关于毒品定义的含义的理解,有关毒品的具体范围,需要结合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具体规定确定。实际上世界各国通常都是采用不定期公布被管制药物清单的方法来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目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毒品的实际范围是开放性和动态的。随着新药的不断开发,对在医疗使用中发现某些药物具有依赖性,可能造成滥用的危害的,将随时被列为新的受管制药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我国有关主管部门2007年公布施行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共123种,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共13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