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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第27条(签署出具评估报告)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0 13:59 admin
本文介绍资产评估法第27条(签署出具评估报告)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法第2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签署出具评估报告等的规定。
 
  本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在具体的评估程序中,对评估对象资料的收集、核查、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都由承办人负责。因此,评估报告也应当由承办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由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同时,根据本法第5条、第14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第2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评估专业人员不能脱离评估机构执业,委托人也不得绕开评估机构直接与评估专业人员订立评估委托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因此,对于具体承办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专业人员所属的评估机构加盖印章,对外负责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因评估报告出现错误、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况,导致委托人或者其他报告使用人利益损失的,评估机构及其具体承办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法第15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即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之间是聘任关系,根据民法相关理论和本法第50条的规定,在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方面,应当由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其所聘用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本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分别追究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本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履行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和开展业务的义务;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这一方面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杜绝和消除不公正、不客观的隐患。另一方面,法律也从委托人一方的角度作出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的其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就是其中之一。如果发生了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2条、第19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有权拒绝这种干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委托人与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发生了串通行为,导致相关方利益损失的,委托人与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52条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资产评估法 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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