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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27条(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9 22:14 admin
本文介绍价格法第27条(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价格法第2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
 
        为了抑制价格总水平上升,国务院先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比如,粮食、棉花、猪肉、食盐、防洪物资等。建立储备的目的,是为一旦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平抑市场物价。这次制定的价格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调。由于我国特定的人口多的国情和历史上多次灾荒的原因,粮食是重要商品储备的首选。
 
        199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了解决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目的是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欠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国务院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是为了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同时,要求各地通过建、修、买和租等办法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做到了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后续措施跟上。其它重要商品储备情况也大致相同。起到了稳定农业和市场价格的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价格改革的产物。1987年,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当时广东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只占20%,再沿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既不理想也不现实的实际情况,开始试验设立价格调节基金。198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广东、辽宁、四川等18个省市先后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1993年,1994年国务院又先后发文提出具体要求。此后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控基金制度的建立”。这次制定价格法,又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截至1996年年底,全国各地级市中,有近80%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近60%的县级市中,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全国价格调节基金总额达到35亿元。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如下几项:国家专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中央财政用于菜篮子工程的预算拨款;外来劳务人员交纳的城市增容费以及从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收取的资金。对民政留利企业、公益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效益差、交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减征或免征。主要以物价部门征收为主,有些地方也委托其它部门如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代为征收。
 
        各地政府大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在物价部门设立办公室,以物价部门为主,财政等其它部门参与,由物价部门直接行使基金管理的职能,为基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在主管市长的领导下,物价管理部门提出基金的使用方向。个别地方列入预算内资金,在地方财政中专户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场物价,对临时和突发性市场价格波动以及重大节假日的副食品市场价格进行补贴;加强主要蔬菜基地和生猪、鸡、奶牛等畜禽基地建设;加强农贸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加强部分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建设;有些省份的价格调节基金还用于新价格政策出台后补贴生产经营者或者建立价格预测预警系统等等。基金的使用程序一般是由承担政府调控任务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物价部门并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主管市长一枝笔签批。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以来,各地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强,对支持副食品生产、保持副食品价格稳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一是平抑了市场物价;二是支持了各地的菜篮子工程建设;三是应付突发性价格上涨;四是安排节日供应。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对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是明显的,价格法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
 
标签: 价格法 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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