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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28条(价格监测)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9 22:18 admin
本文介绍价格法第28条(价格监测)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法第28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法第2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监测的规定。

        一、价格调控必须以价格监测、价格信息为基础。为了有效地控制价格总水平,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信息系统,改善信息传递手段,提高信息质量,及时、准确、科学和有效地收集、提供、公布和通报价格信息,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包括价格趋态、价格量变化、价格政策以及与之有关的政治、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和气候等变化情况,掌握调控价格的科学依据和主动权。市场价格监测的任务主要有四项:一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监测制度;二是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三是价格政务信息报告制度;四是对价格改革政策出台前后的监测分析。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收费。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的价格上涨控制在多数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国家计委在1994年通知,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建立城市价格监测系统。这些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和向国家计委报送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品种主要是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四大类27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1.食品类,有面粉、大米、食用油、各地应季大路菜、豆腐、猪肉、蛋、盐、糖等;2.日用消费品类,有牙膏、洗衣粉、卫生纸、蜂窝煤和液化气等;3.耐用消费品类,有彩电、冰箱、洗衣机和自行车等;4.服务收费类有民房租金、水费电费、学杂费和公共电汽车费等。各地按照规定的规格等级自选商品牌号,在选择代表品牌号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居民消费量大,市场供应相对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的商品。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消费特点,适当增加监测品种。各地在选择采集监测品种时,应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商场和农贸市场为商品价格调查点,对于同一商品的零售价格,每一城市选定的调查点不少于3个。采集价格的时间全国统一为每个月的5日和20日两天。各监测城市物价主管部门于每次采集的次日将价格资料报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3日内将数据汇总并反馈给各省、自治区及监测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当市场出现突发性变化,如发生抢购、脱销等紧急情况,各监测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把事态的发生、发展、当地政府处理办法和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计委。
 
      三、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建设价格信息网络系统是国家价格管理与决策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运用信息引导经济良性发展。政府在管理价格、引导经济活动过程中发挥价格信息的作用,有以下三种方式:1.发布规范的价格信息。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促使经营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2.公布引导性的价格信息。商品的个别价格围绕商品社会价值上下波动受供求关系影响很大。国家可以根据其信息全面来源多的特点,对主要行业主要产品发布引导性的价格信息。引导性价格信息并不是当前商品市场成交的具体价格,而反映的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水平和近期变动趋势,反映商品市场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关系,反映个别价格与社会价值的偏离程度。引导性价格信息可以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产品的更新换代,促使消费者调整自己的消费结构;3.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性的价格信息。企业和个人单独、分散地进行信息收集,不但工作困难,而且成本高。国家利用信息系统的优势,向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及时提供商情信息,为社会和居民服务,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1986年,国家计委批准原国务院物价局立项的价格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中价格与市场信息分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总体规划,其价格信息系统部分由价格动态信息子系统、价格成本信息子系统、价格分析预测子系统三个业务系统组成,另外附加一个价格法规与案例信息系统。其具体目标是:按照国家价格管理与经济调控的要求,建立完善和灵活的价格采集指标体系,灵敏地反映全国各主要地区主要产品的收购(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主要的生产要素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变动状态,准确进行价格短期预测,中长期趋势预测,对政府的价格决策起预测预警作用。这一系统具有系统性,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和权威可靠性。
 
      四、加强价格政务信息报告制度。上述大中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制度和全国价格信息系统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部门的统一权威性保证了系统网络的正常全面运转。在确定监测品种时,由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保证了品种的代表性;选点、采价也是通过全国物价系统统一定时、定专人、定专门场所进行,保证了准确性和权威性;报告汇总是通过国家价格信息系统按隶属关系最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又反馈给全国各地,保证了权威性和及时准确性。此外,国家计委物价系统通过市场调研,在系统收集、索求资料的基础上写出月报和季度报告,保证了科学性。这样一些系统的工作,在各级物价部门的努力下,业已形成制度,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确保了这些政务信息系统的渠道畅通。层层报告,逐级负责,建立起了上下级政府机构对应的责任体系。今后,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物价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些制度将更加完善。
 
      五、对价格的预测分析。由于有以上的监测制度、信息系统和网络的支持,当我国重要的价格改革措施出台前后,就基本上具有了跟踪分析的手段。通过严格的政务信息报告制度、快捷迅速的系统网络,收集、测算和反馈情况,经过研究,得出结论,便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价格方面的决策。
 
标签: 价格法 价格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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