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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2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9 13:35 admin
本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2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2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企业。我国的商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城市商业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如中国合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在城市为城市信用社社员和中小企业服务,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制企业。不少城市信用合作社已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国有独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以受托人的身份,代理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财务公司全称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吸收集团成员三个月以上期限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对集团成员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以融资租赁为经营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
 
  邮政储汇机构是指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等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以及邮政储蓄汇兑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中国境内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是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的合作性质的银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根据银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标签: 银行业 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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