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为2019年《证券法》新增条款。
三、条文解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举报主体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庞大,交易频繁,参与主体数量众多且情况十分复杂,致使证券执法机关仅凭自身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鼓励知情者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因此,本条明确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通过知悉真相的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及时发现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迅速立案、开展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证券执法的效率和效果。本法没有对举报的形式加以限定,也就是说,举报人无论采用书信方式,还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来访或委托他人转达等形式进行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均应予以受理,不得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创造方便知情人举报的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证券市场的风险隐患,制止和惩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条第2款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即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这一举报制度的实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举报奖励制度适用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2)举报线索必须经查证确实属实,即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证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几个好处:(1)鼓励实名举报;(2)对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巨大威慑;(3)举报人有动力去举报。
(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为了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各种打击报复,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本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保密义务,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供重要线索、主要证据的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给予保密,即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可以表明举报人身份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
适用指引
对于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奖金分配问题,《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分两种情形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7条,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的,综合考虑各举报人提供线索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对举报人分配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第18条,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