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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40条(证监会对不符合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的处理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6 23:00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法第140条(证监会对不符合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的处理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法
 

证券法第14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证券法第140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监会对不符合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的处理措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50条对不符合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处理程序和有关措施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有两方面:一是扩大了相关措施适用的范围,将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扩大为“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二是增加、删除或调整了采取措施的类型。
 
三、条文解读
 
  (一)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内涵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是从英文中的“风险控制指标”直译过来的,我国学者多将“风险控制指标”直接翻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个别学者将其称为公司机关权力构造或者公司管制。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横跨法律、经济、管理等诸多学科的重大话题,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学者从最狭义的角度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等同于董事会,而公司董事会就是专司公司治理功能的组织形式。也有法律学者从相对狭义的角度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机关及相互关系的架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权力利益制衡关系。与法学学者不同,经济学者从更广义角度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可能对公司与其所有者关系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如公司外部的接管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该种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也被认为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从法学的角度看,一般认为《证券法》第140条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管理权力的一种划分和制衡体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个部分。
  2.合规管理
  “合规”一词作为一个舶来品,最早见于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其中列明的银行内部控制三大目标之一就是“合规目标”(compliance objectives),即“保证所有的银行业务符合既有的法律、规则、监管要求、组织政策和程序。为了保护银行的特许权和声誉这个目标必须要达到”。此后,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IOSCO)于2003年5月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对证券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06年3月,IOSCO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市场中介组织合规职责问题的最终报告》(Compliance Function at Market Intermediaries FINAL RE.PORT),释明了八个专题的原则内容。
  在我国,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3.其他风险控制指标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其他风险指标包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本率等。
  (二)对证券公司不符合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使其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能够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的,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或者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监会有权责令证券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又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2.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对某些证券公司逾期未改正其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行为,或者改正了但是仍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①限制业务活动
  限制业务活动,是指证监会限制证券公司正在开展的业务。例如,某公司因为存在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对子公司合规管控不足,从未对子公司进行合规检查;未向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子公司委派合规负责人,未对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出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问题涉及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进行问责等情形,最终被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的,被限制新增各项业务规模3个月。
  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是指责令暂停部分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的业务。例如,某证券公司因为对下属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存在子公司多数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及留痕不规范,总经理离任未开展离任审计,重要印章管理、用印不规范,风险管理委员会缺乏独立性,部分协议、合同及投资决策表未经合规与风险管理负责人审核,投后不到位等问题,被监管机构暂停相关投资业务3个月。
  ③停止批准新业务
  停止批准新业务,是指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之上申请增加某项新业务予以停止批准。例如,某公司因为内部控制失效和经营管理混乱而引发重大异常交易事故,风险控制指标超出法定标准,以及事后公司有关人员故意修改系统源代码等行为,被证监会暂停批准该公司新业务的申请。
  (2)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严重危及该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证监会可以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红利分配、薪酬支付和福利提供进行限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其对证券公司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可促使其落实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从而确保相关指标符合法定要求。
  (3)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当证券公司已经出现公司治理混乱、合规管理不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危害到证券公司稳健运行、客户合法权益等问题时,证券公司对外转让财产或者证券公司在其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例如,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本质上都会导致证券公司资本金减少,履约能力进一步降低甚至危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证监会有必要限制证券公司转让财产或者在其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对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落实具有实质性影响。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以责令证券公司更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他们履行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赋予他们的权利。
  (5)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撤销业务许可,是指将原来对证券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批准予以撤销,不允许证券公司再从事与原批准有关的业务。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管理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未能达到规定时,允许其继续从事有关业务可能会进一步给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从审慎角度考虑,应该赋予证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撤销证券公司某项业务许可。
  (6)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有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本项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新增内容,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的关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该项与本款第4项“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相比,聚焦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点更为突出;同时与本款第4项“责令更换”相比,本项只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不适当人选”的评价,也与《证券法》第124条所提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事先核准制调整为事后备案制相呼应。
  (7)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实践中,确实出现了某些证券公司股东乱作为,将证券公司作为其个人的融资平台,严重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危害到客户的合法利益。该项处罚措施,对证券公司在该类问题上负有责任的股东起到规制和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另外2014年《证券法》中规定的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而2019年《证券法》修订调整为“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负有责任的股东”表述相较“控股股东”更加准确,这也体现了立法者技术水平的精细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3.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公司在接受证监会所采取的限期改正或者其他一系列行政措施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4.证监会对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有关的措施
  在证券公司完成整改并向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后,证监会将对相关整改进行验收。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并经证监会验收的,证监会应当在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适用指引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3.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4.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6.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7.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8.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标签: 证监会 证券法 合规管理 风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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