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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24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6 22:20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法第124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法
 

证券法第124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法第124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31条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删除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将“相关从业人员撤销资格”的表述修改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三、条文解读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履责,是否尽到勤勉义务,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经营发展,也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更关系到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为了使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尽职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这些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一)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积极资格

  积极资格是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骨干力量,应当通过其专业的业务知识以及视野,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服务,其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客户负有尽职勤勉、诚实守信的义务,因此应当具备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等相关道德水准。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公司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应当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并掌握,并以法律、法规作为自己行为规范的底线。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履行公司意志的重要执行者,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履行人。因此仅仅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还不够,还应当具备证券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同时具备广阔的视野,方可在证券市场中带领证券公司开拓业务。

  4.在任职后应当报证监会备案。2014年《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在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他们在任职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也即是将证监会对任职资格的管理由事前核准调整至事后备案,审核职责下放给各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

  消极资格是指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具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进行界定,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只要存在个人所负债务超过其正常偿还能力且到期未能偿还,且可能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或者损害的,应当认定其不宜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除《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该项规定包括限制对象和限制时间两个要素。限制对象包括三类: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时间是5年,即前述三类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超过5年期限的,可以恢复担任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该项规定与“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类似,在此将不再赘言。
 
适用指引
 
  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事前核准调整至事后备案。根据2020年3月3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2)公司决定文件及相关决议。(3)相关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4)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5)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说明。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任职情况登记表,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最近3年个人诚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符合证券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类人员还需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质测试合格证明,最近3年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标签: 证券公司 证券法 董事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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