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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77条(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和上市公司分立合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6 13:23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法第77条(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和上市公司分立合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法
 

证券法第77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证券法第77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和上市公司分立合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新增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该法第101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019年修订时,增加了第2款关于上市公司分立合并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本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程序、收购人义务等作了规定,但是仍比较原则;为了更好地满足当前和今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促进上市公司收购有序开展的需要,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不仅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违背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公司分立特点
  (1)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本身的行为是指公司分立由公司的投资人来决定,即要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作出分立决议。公司只有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同意下才能进行。否则,分立无效。
  (2)公司分立是分立各方共同的行为。公司分立涉及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的问题。只有分立各方就分立过程中涉及的一切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后,公司的分立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公司难以分立。
  (3)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分立无效。
  (4)公司分立是公司变更的一种形式。公司分立并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或者以原来公司的解散而成立新的公司形式出现,或者在原有的公司中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公司,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无论何种情况,原有公司实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同原来的公司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5)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由公司的分立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公司分立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不能分立。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分立无效。
  2.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公司法未对公司分立形式作出规定。
  (1)新设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是以原来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公司终止登记手续;分立的公司,应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但需说明的是,分立后的公司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2)派生分立。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仍然存在且将原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去成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分出去的公司法人资格不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但是原有公司由于分出去一部分,原有公司的股东人数、资金数额、生产规模等方面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分出去的一部分要进行设立登记。进行设立登记时应符合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
  3.公司分立协议
  按照通常做法,公司分立应当订立分立协议。所谓公司分立协议,是指公司分立各方就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而达成的一致约定。公司法未对公司分立协议的内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一般来讲,公司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将分立各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分立各方的财产范围;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即分立各方从原来的公司取得的债权的种类、数量,分立以后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种类、债权人、数量等;分立以后股东的姓名、地址、股东在分立以后享有的比例或者享有股份的种类、数额等;分立以后公司的营业范围;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公司分立应履行的义务
  1.进行财产分割。公司分立前分立各方(包括分立发起人之间、分立发起人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应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同时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作出分立决议以后,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得知公司分立后宜立即到公司请求自己的债权。比如可以要求公司清偿自己的债务或者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分立后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公司合并特点
  (1)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共同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以公司间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进行的,一般是由准备合并的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而达成一致的双方或者多方的协议,双方或多方依据该协议进行公司的合并。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并协议,要首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投资人决定授权进行。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自由合并。这种自由合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合并。但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时,存续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任何一方均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进行合并,否则,其合并无效。(3)公司之间的合并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合并。公司间是否合并由公司决定。但是,公司合并并不是无限制的合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4)公司合并是一种为进行竞争、免除解散、清算等复杂程序而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进行的合并。公司合并目的是要减少竞争对手,使合并后的公司立于不败之地。对于那些无力经营的公司来说,通过合并程序可以减少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债权与债务的清偿和财产的处理等,这样可以避免支付解散、清算的费用。(5)公司合并并不是取消股东资格的合并。公司合并以后原公司的股东仍然存在,原股东或者因合并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或者因合并而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这就是说,除非股东自己退出,股东资格一般是存在的。(6)公司合并并不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董事的易人。公司合并或者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公司的解散,另一个公司的存在为前提而变成一个公司的合并;或者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而成立一个新公司的合并。(7)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要合并必须经过合并各方的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并的结果;同时,公司合并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其合并无效,即会产生无效的民事行为。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以什么结构出现而成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以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即行解散,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接受并入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被合并的公司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合并后的公司的一部分进行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以后,甲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解散,乙公司并入甲公司内部。甲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原来的公司均以法人资格的消灭为前提,以这种形式合并的公司一旦合并以后,原来合并的公司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
  (四)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可能因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而对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2款参照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管理,对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的信息披露提出基本要求:一是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以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买卖股份行为,及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是应当予以公告,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透明,以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适用指引
 
  1.关于上市公司分立或合并的流程。上市公司的分立或合并需先由董事会制作分立或合并的方案,并召开董事会议,经由上市公司全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分立或合并力紧所提示性公告,一般应包括方案的内容、生效条件、投资者保护情施。
  2.由董事会准备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宜,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由于与第一阶段的方案相比,此时的分立或合并预案更为详细,除方案内容外,还包括上市公司分立或合并的动因以及董事会同意的理由,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分立或合并时当事方的技术与财务分析等信息,因此,这一阶段还要披露董事会关于合并预案的说明书及对外至少发布两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3.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就分立或合并事宜进行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上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市公司分立或合并方案,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报告书摘要、实施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和实施结果公告。
 

标签: 上市公司 证券法 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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