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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83条(违反本法第81条、第8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1 21:06 admin
本文介绍商业银行法第83条(违反本法第81条、第8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商业银行法条文释义
 

商业银行法第83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法第83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81条、第8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81条、第82条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本法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82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是新增加的责任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具体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者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不管违法所得多少均要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规定没收后还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5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或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50万元论处。即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是对前两条规定的责任形式的补充,本法第81条、第82条规定关于违反银行业准入许可制度的行为和借款人骗贷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必要的也是当然的。但这并不说明不构成犯罪或者未能演化成犯罪的一般违反银行业准入许可制度的行为和借款人骗贷行为不用去管。相反,正是由于这些一般性违法不断发展才会逐渐演变成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经济犯罪总量持续居高不下,总体上呈高发态势,为了预防和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本法增加规定了对于具有违反银行业准入许可制度的行为和借款人骗贷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违法行为人违反银行业准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银行业务和借款人骗贷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正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违法分子从事这类经济犯罪活动,如果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开始就科以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对于其演变为犯罪或继续作案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因为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人是一般理性人,在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将会带来法律规定的严厉处罚后果的巨大违法成本情况下,更多的人就会放弃实施违法或放弃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本法其他条款也有类似的行政责任增加设定,同样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相关违反设立许可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还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没有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利用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的形式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进行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因此,设立银行必须得到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准入许可即金融许可证。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标签: 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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