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
为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 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高法 [2019]715 号), 顺利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工 作,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
1.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
2.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4.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5.水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8.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9.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0.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1.其他污染责任纠纷。
(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 的案件)
12.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3.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5.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四)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 件)
16.探矿权纠纷;
17.采矿权纠纷;
18.取水权纠纷;
19.养殖权纠纷;
20.捕捞权纠纷;
21.其他物权纠纷。
(五)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的案件)
22.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23.其他合同纠纷。
(六)海事民事纠纷
24. 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环境资源海事民事纠 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确定。
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范围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7.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环境资源的海事行政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 定。
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7.走私废物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 件)
18.投放危险物质罪;
1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0.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22.抢劫危险物质罪;
23.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4.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渎职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25.滥用职权罪;
26.玩忽职守罪;
2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8.环境监管失职罪;
29.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执行过程中, 由于
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 化等因素, 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 可以由高 院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协商确定。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 行裁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