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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5-06-15 10:55 admin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施行日期:2024-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2023〕436 号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各区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本市各 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  见》,切实加强对本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理和指导,提  升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实际,现对本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
 
二、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在办理、审理商业秘 密刑事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努力 实现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最优效果。
 
三、侵犯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市公安局相关分局立 案、侦查。
 
四、市公安局侦办的侵犯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向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市公安局相关分局侦办的侵犯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向 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 以内上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备 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市公安局相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的侵犯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后,一般应当在三日内报请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五、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侵害经营秘密的刑事案 件,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 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宜由本院审理
 
的,应该报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商 业秘密刑事案件情况交流例会制度,协调做好商业秘密刑事 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就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机 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企业合规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 确保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七、本通知实施之前本市各级公安、检察等机关已经受 理的但尚未提起公诉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按照本通知执 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本市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商业秘密刑事 案件,按照本市已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执行。
 
八、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标签: 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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