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18
施行日期:2021-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沪高法〔2020〕597 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 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 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按照上 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2020]第 16 次会议讨论通过,对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 案件集中管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 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 负责审理。
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
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 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 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 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 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除上述公告内容外的其他管 辖仍按照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所规定的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 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17 日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0 年 12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