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施行日期:2022-07-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切 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 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 现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 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 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八个
罪名。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 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 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
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 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审理。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 工作例会及联络员制度, 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 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 推进知识产权刑事 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 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 加强疑难复杂法律 问题的研究探讨,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 事审判质量。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八、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管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