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5-01-01
公布日期:2024-12-3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 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沪高法〔2024〕442 号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资源配 置,更好适应对标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上海 “五个中心”建 设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本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 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 第一审商事案件, 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一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特别行 政区法院、 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 三 )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 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商事案件;
( 五 )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二、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 二)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 三)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 四)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仲裁调查令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类 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的, 由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的本规定第一、第二条所列类型案件,不受本次管辖调 整影响。
五、本规定实施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 理。
本规定实施前作出的裁判文书写明受诉法院为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按裁判文书所载确定受诉法院。
六、本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承办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