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 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中的作用,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 规范咨询专家的聘任、咨询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职能定位) 四川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 询专家库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案件咨询 机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咨询专家库的 日常管理。
第三条(专家职责) 咨询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 题的咨询;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作出说 明;
(三)应人民法院邀请参加专业论证会;
(四)根据需要参与咨询案件的调解工作;
(五)就恢复性司法的生态修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或 者参与生态修复成果的验收、审核。
第四条(专家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对审判人员咨询所涉
专业技术问题及案件所涉生态环境资源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作 出客观明确的答复。
咨询专家对所涉法律适用问题不作评价,并应承担保密义 务。
第五条(专家权利) 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时享有查阅案件 相关卷宗材料、旁听案件审理、对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独立 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等权利。
第六条(专家聘任制)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 五年,任期届满的可以重新审核聘任。根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推荐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经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聘任为咨询专家,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专家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聘 任新领域的咨询专家。根据咨询专家的增补、变更情况及时更 新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专家库。
第七条(专家聘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品 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核可以入选四川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咨询专家库:
(一)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和自 然资源保护等领域内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
(二) 在我省国家机关从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职级的;
(三)其他在省内生态环境资源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 工作经验并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
第八条(专家限制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入选四川省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专家库: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执业律师或从事环境资源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专家解聘条件)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对其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专家意见,影响审判工作正 常开展的;
(二) 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咨询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咨询内容)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咨询专家咨询:
(一)无需启动专门鉴定程序,但需要对有关专业技术问 题进行查明的;
(二)对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需要借助专门检验、检测设备的;
(三)确有必要咨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咨询方式)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向咨询专家进 行专业技术咨询,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当面咨询。应当由审判人员(含审判辅助人员)二 人以上参加,并制作咨询笔录,由全体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 书面咨询。审判人员与咨询专家联系后,应当在三 天之内将咨询函和有关材料送达咨询专家,并在咨询函中列明 需要咨询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案件情况、难易程度明确回 复期限。咨询专家应当就咨询问题制作书面答复意见,并签字 确认;
(三)专家论证会。根据工作需要,审判人员还可以组织 召开 3 名(含)以上专家论证会集中进行咨询。采取专家论证 会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咨询专家、审判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
第十二条(咨询意见法律效力) 通过第十一条所述方式 取得的意见只能作为案件评议认定事实的参考。但咨询专家同 意就咨询意见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质证的,根据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将庭审技术咨询意见作为认定案件 专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启动程序)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人员需要向咨 询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应当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独任制审判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咨询流程)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 源案件时,需要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咨询的,应当在咨询专家 库内选择并确定咨询专家。引入咨询专家均需向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报送《引入咨询专家申请表》备案。
申请法院确定专家名单后, 自行联系咨询专家,确定咨询 专家参与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
咨询专家工作结束后,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向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反馈《引入咨询专家情况总结表》,及 时反馈相应情况或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应做好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告知义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 源案件中,对相关环境资源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当庭咨询 的,应当在依法确定咨询专家后提前三天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回避情形) 咨询专家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 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提供意见客观性的。 第十七条(咨询报酬) 人民法院向咨询专家进行咨询或通知其参与案件审理的,应当根据技术咨询专家所承担工作的 实际情况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咨询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人民法院差旅费有关规定 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咨询法院承担。咨询专家在接受咨询后,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需要专业技术问题出庭作出说明的,咨询 法院需承担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八条(专家陪审员) 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选任人 民陪审员时吸收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参与重大环境资源案件 审理。
第十九条(库外专家聘请) 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发现的 问题而专家库中无该类专家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可在专家 库外聘请相关专家。对于库外专家的使用情况及后期入库可参 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
引入咨询专家申请表 |
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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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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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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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咨询专业 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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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入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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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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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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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部门意见 |
附件 2
引入咨询专家情况总结表 |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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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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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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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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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专家中
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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