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发文字号:鄂高法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
管理人 | |||||||
序号 |
项目 |
考评事项 |
评分标准 |
分值上限 |
得分 | ||
1 |
团队 配置 10分 |
组成人员 |
1.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构成无法满足案件办理需要,人民法院要求整改仍不整改的,扣1分。 |
10分 | |||
现场办公 |
2.管理人在项目地现场办公的人数和时间不符合竞争时承诺或法院的要求且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1分。 | ||||||
内部分工 |
3.管理人团队内部未设置合理分工和配合机制的,扣1分。 | ||||||
管理人员力量的动态调整 |
4.若实际情况需要管理人补充人力但管理人未及时调岗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2 |
专业 素养 30分 |
法律 专业 素养 |
1.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的,每次扣1分。 |
10分 | |||
2.对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提问,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未能及时援引予以解答的,每次扣1分。 | |||||||
3.对于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专业事项,推诿懈怠的,每次扣2分。 | |||||||
4.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未能按要求起草的,每次扣1分。 | |||||||
5.在最高院破产重整平台,未全面录入信息的,每次扣2分。 | |||||||
财务管理 能力 |
1.接管后,未制定财产管理方案的,扣1分。 |
10分 | |||||
2.对于继续经营的债务人,未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的,扣1分。 | |||||||
3.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或混同使用债务人账户和管理人账户的,扣1分 (法院同意不开立管理人帐户的除外)。 | |||||||
4.无正当理由,对于股东、高管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明细未核查清楚的,扣2分。 | |||||||
5. 未按照破产费用认定原则,擅自将不属于破产费用的开支列为破产费用的,每次扣1分。 | |||||||
统筹协调能力 |
1.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有序开展破产工作的,每次扣2分。 |
10分 | |||||
2.未能妥善处理与债权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的关系,导致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3分 | |||||||
3.未能有效与审计、评估机构沟通,影响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出具的,每次扣1分。 | |||||||
4.债务人继续营业,未能充分调动债务人留守人员的积极性,影响破产案件办理进度的,每次扣1分。 | |||||||
5.未能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影响破产案件办理进度的,每次扣1分。 | |||||||
3 |
勤勉 尽责 50分 |
债务人财产、印章、财务资料、文书等的接管 |
1.未提前制定接管方案的,扣1分 。 |
5分 | |||
2.未制作财产接受清单的,扣1分。 | |||||||
3.接管之后,未就接管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扣1分。 | |||||||
4.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已接管资料的,扣1分。 | |||||||
5.未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扣1分。 | |||||||
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
1.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的,每次扣1分。 |
4分 | |||||
2.未及时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扣1分。 | |||||||
债务人日常经营的管理 |
1.对于尚在继续营业中的债务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擅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债务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扣2分。 |
4分 | |||||
2.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或其他必要费用未严格审查的,每次扣1分。 | |||||||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未审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每次扣3分。 | |||||||
4. 对于债务人和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未在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在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每次扣1分。 | |||||||
债权的申报、审查 |
1. 存在债权申报登记信息错误或遗漏的,每次扣1分。 |
8分 | |||||
2.未妥善保存债权申报资料,导致申报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 |||||||
3.对债权异议处理不当的,每次扣1分。 | |||||||
4.经债权异议诉讼确认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错误的,每次扣1分。 |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1.未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每次扣1分。 |
6分 | |||||
2.未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确定临时表决权金额的,每次扣1分。 | |||||||
3.未准备债权人会议资料或会议资料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 |||||||
4.未提前制定会务方案,使得债权人会议无序召开的,每次扣1分。 | |||||||
5.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每次扣1分。 | |||||||
6.未妥善保存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 |||||||
破产财产的追收 |
1.未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的,每次扣1分。 |
4分 | |||||
2.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未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未经过充分论证并依法报告而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每次扣1分。 | |||||||
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 |
1.未及时制定财产变价方案,经法院、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制定的,每次扣1分。 |
8分 | |||||
2.未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处置破产财产的,每次扣1分。 | |||||||
3 .在处置财产过程中,未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回避原则的,每次扣1分。 | |||||||
4.在资产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每次扣1分。 | |||||||
5.资产处置款项到位后,应当向优先权人分配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分配的,每次扣1分。 | |||||||
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进行 |
1.未及时接管和跟进债务人于破产受理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每次扣1分。 |
5分 | |||||
2.未及时参加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随意放弃重要程序性权利的,每次扣1分。 | |||||||
3.未及时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或未及时申请中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的,每次扣1分。 | |||||||
向法院 汇报机制 |
1.管理人未能就管理人的日常工作定期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分。 |
6分 | |||||
2.管理人未能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专项报告的,每次扣1分。 | |||||||
3.管理人未能就案件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阶段性报告的,每次扣1分。 | |||||||
4.案件办结后,管理人未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结案报告的,扣1分。 | |||||||
4 |
职业 操守10分 |
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评价10分 |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
10分 | |||
5 |
执业 纪律 |
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取消管理人资格。 | ||||
评分人 |
合计 |
100分 |
年度 | 管理人名称 | 总分 | |||
序号 |
考评事项 |
评分标准 |
得分上限 |
分数 | |
一 |
个案办理 75分 |
1.本年度个案考评平均分乘以70%计算;本年度没有办结破产案件的,计50分。 |
70分 | ||
2.本年度办结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重整案件等,或者成功化解职工、舆情等稳定风险的,每件计2 分。 |
5分 | ||||
二 |
履职保障 5分 |
1.建立管理人工作指引、规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的,计3分。 |
3分 | ||
2.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行业协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每人计1分。 |
2分 | ||||
三 |
表彰奖励 12分 |
1.办理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典型案例的,每件5分;被评为省市级优秀、典型案件的,每件计3分。 |
5分 | ||
2.出版破产法专著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破产法论文,每次计3分;在其他期刊发表破产法论文的,每次计1分。 |
3分 | ||||
3.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人员获得全国性表彰奖励的,每次计1分;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每次计0.5分。 |
2分 | ||||
4.参加省市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或者论文获奖的,每次计0.5分。 |
1分 | ||||
5.参加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的培训、公共活动,每次计0.5分;提供会务保障的,每次计0.5分。 |
1分 | ||||
四 |
惩戒处分 8分 |
1.本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计5分;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计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
5分 | ||
2.本年度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属实的,计3分;经查属实,情节轻微的,计1分。 |
3分 | ||||
惩戒处分 |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取消管理人资格。 |
管理人名称 | ||||||
通讯地址 | 管理人级别 | |||||
负责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履 职 保 障 |
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人员总数 | |||||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协会排名 | ||||||
(1.本年度人员变动、注册资金调整、机构类型变更情况;2.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行业协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情况;3.内部管理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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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职 业 情 况 |
本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数量 | |||||
破产案件案号 |
受理法院 |
办理进度、结果及工作评价 | ||||
本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全国、省市级典型案例,或者获得同等奖励,写明相关情况。 | ||||||
表 彰 奖 励 |
(1.担任管理人及相关工作取得的荣誉和成绩;2.破产法及管理人工作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包括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研讨会等;3.参加管理人工作相关培训、公共活动、破产法制宣传等) |
|||||
惩 戒 处 分 |
(机构及人员是否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处罚;如有,何人何时受到何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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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建 议 |
(1.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管理人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2.破产案件中总结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3.对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我市管理人队伍发展的建议;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