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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

2025-05-02 09:49 admin
发布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

(鄂高法〔2022〕117号)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选任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破产案件包括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
 
第二条  管理人分级与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二、管理人分级
 
第三条  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管理人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业绩和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
 
第四条  一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推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二、三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一、二、三级管理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
 
第五条  申请登记为一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8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5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5年;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12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突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第六条  申请登记为二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5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2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2年;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6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办理过较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第七条  申请登记为三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3年,但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除外;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3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三级管理人只能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
 
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
 
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可以联合低级别的管理人共同办理破产案件。
 
三、破产案件分类
 
第九条  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超过5亿元的;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200(含)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含)人以上的;
 
4.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其他案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普通破产案件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亿元的;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50(含)人以上、不足200人的;
 
3.其他属于普通破产案件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作为简易破产案件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普通债权人总数不足50人的;
 
2.其他属于简易破产案件的情形。
 
四、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办法   
 
第十条  管理人考评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个案考评是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各项具体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的量化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勤勉程度等,注重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能力。
 
年度考评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配套机制建设的综合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履职工作成效、行业业绩评价等,注重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等进行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
 
个案考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
 
年度考评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管理人(包括一级管理人)进行考评,对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的二、三级管理人的考评为终评结果;对一级管理人的考评结果为初评结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初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个案考评。受理法院在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同时开展个案考评工作。案件承办人随案件审理进度填写《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于案件审结后 15个工作日内确定结果。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及收集辅助评价的主要证明材料汇总后,提交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委员会,管理人不属于其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将个案考评表函告管理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个案考评采取负面清单制,满分100分,工作未完成或者完成不当的,扣减相应分值。考评结果 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个案考核结果以及实际参与该个案办理的主办人员名单,留存于其个人的办案记录中,不因其更换执业机构等情形而消除。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管理人按照《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填写本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和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的《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管理人提交的《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等材料进行考评,并填写《管理人年度考评表》。
 
各中级人民法院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考评,并将一级管理人考评初评结果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度考评采取正面清单制,满分100分,符合条件的,得到相应分值。考评结果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本年度未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考评结果为称职。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管理人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评,个案考评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管理人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的综合考评结果应当自作出评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评价的管理人,管理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六条  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人民法院定期对管理人的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勤勉敬业等因素进行考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每3年的考评情况,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综合决定对全省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管理人名册亦应按规定公示和公告。   
 
根据考评办法,管理人需要晋级时,不得越级,只能逐级晋升。二级管理人晋升一级管理人,经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晋升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三级管理人晋升二级管理人,由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将该机构的执业人员名单报所在辖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执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管理人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应当将该案主办人员名单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管理人主办人员名单审查通过后,报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随意更换主办人员。
 
管理人每年将管理人协会对其年度考评的结果,及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八条  二、三级管理人晋升一、二级管理人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一年度内有3(含)件以上案件的个案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
 
2.完成的破产案件获得社会高度评价,具有典型标杆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第十九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
 
1.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或者三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3件以上的;
 
2.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本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受理法院决定予以更换的。
 
第二十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暂停其在辖区内的管理人备选资格一年:
 
1.担任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适当履行职务,个案考评不称职的;
 
2.机构管理人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能力等风险的;
 
3.其他应当暂停备选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年度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或者五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5件以上的;
 
2.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三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
 
除名后三年内(从除名之日起计算),取消其参与管理人入册资格。
 
除名前已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依法更换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管理人个案考评表(负面清单)
 
2.管理人年度考评表(正面清单)
 
3.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
 
 附件1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
 (    )    破   号
 
管理人  
序号
 
项目
 
考评事项
 
评分标准
 
分值上限
 
得分
1
 
团队
 
配置                 10分
 
组成人员
 
1.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构成无法满足案件办理需要,人民法院要求整改仍不整改的,扣1分。
 
10分  
现场办公
 
2.管理人在项目地现场办公的人数和时间不符合竞争时承诺或法院的要求且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1分。  
内部分工
 
3.管理人团队内部未设置合理分工和配合机制的,扣1分。  
管理人员力量的动态调整
 
4.若实际情况需要管理人补充人力但管理人未及时调岗到位的,每次扣1分。  
2
 
专业
 
素养                 30分
 
法律
 
专业
 
素养
 
1.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的,每次扣1分。
 
10分  
2.对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提问,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未能及时援引予以解答的,每次扣1分。  
3.对于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专业事项,推诿懈怠的,每次扣2分。  
4.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未能按要求起草的,每次扣1分。  
5.在最高院破产重整平台,未全面录入信息的,每次扣2分。  
财务管理
 
能力
 
1.接管后,未制定财产管理方案的,扣1分。
 
10分  
2.对于继续经营的债务人,未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的,扣1分。  
3.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或混同使用债务人账户和管理人账户的,扣1分 (法院同意不开立管理人帐户的除外)。  
4.无正当理由,对于股东、高管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明细未核查清楚的,扣2分。  
5. 未按照破产费用认定原则,擅自将不属于破产费用的开支列为破产费用的,每次扣1分。  
统筹协调能力
 
1.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有序开展破产工作的,每次扣2分。
 
10分  
2.未能妥善处理与债权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的关系,导致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3分  
3.未能有效与审计、评估机构沟通,影响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出具的,每次扣1分。  
4.债务人继续营业,未能充分调动债务人留守人员的积极性,影响破产案件办理进度的,每次扣1分。  
5.未能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影响破产案件办理进度的,每次扣1分。  
3
 
勤勉
 
尽责               50分
 
债务人财产、印章、财务资料、文书等的接管
 
1.未提前制定接管方案的,扣1分 。                                             
 
5分  
2.未制作财产接受清单的,扣1分。  
3.接管之后,未就接管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扣1分。  
4.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已接管资料的,扣1分。  
5.未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扣1分。  
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1.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的,每次扣1分。
 
4分  
2.未及时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扣1分。  
债务人日常经营的管理
 
1.对于尚在继续营业中的债务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擅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债务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扣2分。
 
4分  
2.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或其他必要费用未严格审查的,每次扣1分。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未审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每次扣3分。  
4. 对于债务人和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未在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在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每次扣1分。  
债权的申报、审查
 
1. 存在债权申报登记信息错误或遗漏的,每次扣1分。
 
8分  
2.未妥善保存债权申报资料,导致申报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3.对债权异议处理不当的,每次扣1分。  
4.经债权异议诉讼确认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错误的,每次扣1分。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未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每次扣1分。
 
6分  
2.未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确定临时表决权金额的,每次扣1分。  
3.未准备债权人会议资料或会议资料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4.未提前制定会务方案,使得债权人会议无序召开的,每次扣1分。  
5.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每次扣1分。  
6.未妥善保存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资料损毁或遗失的,每次扣1分。  
破产财产的追收
 
1.未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的,每次扣1分。
 
4分  
2.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未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未经过充分论证并依法报告而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每次扣1分。  
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
 
1.未及时制定财产变价方案,经法院、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制定的,每次扣1分。
 
8分  
2.未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处置破产财产的,每次扣1分。
3 .在处置财产过程中,未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回避原则的,每次扣1分。  
4.在资产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每次扣1分。  
5.资产处置款项到位后,应当向优先权人分配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分配的,每次扣1分。  
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进行
 
1.未及时接管和跟进债务人于破产受理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每次扣1分。
 
5分  
2.未及时参加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随意放弃重要程序性权利的,每次扣1分。   
3.未及时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或未及时申请中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的,每次扣1分。  
向法院
 
汇报机制
 
1.管理人未能就管理人的日常工作定期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分。
 
6分  
2.管理人未能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专项报告的,每次扣1分。  
3.管理人未能就案件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阶段性报告的,每次扣1分。  
4.案件办结后,管理人未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结案报告的,扣1分。  
4
 
职业
 
操守10分
 
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评价10分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10分  
5
 
执业
 
纪律
 
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取消管理人资格。    
  评分人   合计
 
100分  
 
附件2
 
管理人年度考评表(正面清单)
 
年度   管理人名称   总分  
序号
 
考评事项
 
评分标准
 
得分上限
 
分数
一
 
个案办理
 
75分
 
1.本年度个案考评平均分乘以70%计算;本年度没有办结破产案件的,计50分。
 
70分  
2.本年度办结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重整案件等,或者成功化解职工、舆情等稳定风险的,每件计2 分。
 
5分  
二
 
履职保障
 
5分
 
1.建立管理人工作指引、规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的,计3分。
 
3分  
2.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行业协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每人计1分。
 
2分  
三
 
表彰奖励
 
12分
 
1.办理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典型案例的,每件5分;被评为省市级优秀、典型案件的,每件计3分。
 
5分  
2.出版破产法专著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破产法论文,每次计3分;在其他期刊发表破产法论文的,每次计1分。
 
3分  
3.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人员获得全国性表彰奖励的,每次计1分;获得省市级表彰奖励的,每次计0.5分。
 
2分  
4.参加省市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或者论文获奖的,每次计0.5分。
 
1分  
5.参加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的培训、公共活动,每次计0.5分;提供会务保障的,每次计0.5分。
 
1分  
四
 
惩戒处分
 
8分
 
1.本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计5分;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计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5分  
2.本年度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属实的,计3分;经查属实,情节轻微的,计1分。
 
3分  
惩戒处分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取消管理人资格。
 
附件3
 
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
 
(20   年)
 
管理人名称  
通讯地址   管理人级别  
负责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履
 
职
 
保
 
障
 
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人员总数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协会排名  
(1.本年度人员变动、注册资金调整、机构类型变更情况;2.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行业协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情况;3.内部管理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
 
管
 
理
 
人
 
职
 
业
 
情
 
况
 
本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数量  
破产案件案号
 
受理法院
 
办理进度、结果及工作评价
     
本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全国、省市级典型案例,或者获得同等奖励,写明相关情况。  
表
 
彰
 
奖
 
励
 
(1.担任管理人及相关工作取得的荣誉和成绩;2.破产法及管理人工作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包括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研讨会等;3.参加管理人工作相关培训、公共活动、破产法制宣传等)
 
惩
 
戒
 
处
 
分
 
(机构及人员是否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处罚;如有,何人何时受到何种处罚)
 
意
 
见
 
建
 
议
 
(1.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管理人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2.破产案件中总结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3.对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我市管理人队伍发展的建议;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标签: 破产 案件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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