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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侦查人员出庭实施办法(试行)

2025-05-02 10:19 admin
发布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国家安全厅 湖北省司法厅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侦查人员出庭实施办法(试行)

(鄂高法〔2018〕78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庭审实质化,落实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提高出庭率,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或者了解的案件情况,有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义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侦查人员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一)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或者证明坦白、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事实的证据材料存在疑点的;
 
(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三)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案证据相对单薄,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目击了犯罪经过的; 
 
(五)系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的证人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侦查人员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或者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就需要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内容和无法出庭的原因等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侦查机关同意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具有上述无法出庭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或者说明情况。
 
第四条  侦查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条  侦查机关负责侦查人员出庭工作的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出庭侦查人员所在部门,并协助侦查人员所在部门做好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在开庭三日前委托出庭侦查人员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送达出庭通知书。相关主管部门送达后应当及时将送达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第七条  侦查人员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出庭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侦查人员就侦查活动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出庭说明情况的,可以在开庭前查阅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的相关证据。侦查人员就其他案件情况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不得查阅卷宗材料。
 
第九条  出庭侦查人员应当着正装,依照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自觉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
 
第十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其内容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和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说明。对提问中与案件无关或者涉及侦查工作秘密等不宜回答的问题,经法庭同意,可以拒绝回答。
 
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的予以陈述,不得发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言论,不得涉及与出庭内容无关的话题。
 
侦查人员当庭陈述与其之前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侦查人员,人民法院可建议侦查机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侦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监督,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向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因侦查人员拒不出庭影响案件审理的,由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证据材料存在疑问,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一)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可能危及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二)侦查人员需要继续隐匿身份侦查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的;
 
(三)其他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侦查人员未规定的其他出庭程序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发布的《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与侦查活动的侦查机关的鉴定人、辅助人员出庭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辅助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标签: 刑事案件 出庭 第一审 普通程序 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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