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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2025-05-02 09:42 admin
发文字号:鄂高法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鄂高法发〔2023〕12号)

为依法惩治各类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燃气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司法解释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本工作指引所称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和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接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装置等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
 
(四)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五)将预购气费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六)采取其他方式窃气的。
 
三、盗窃燃气,数额较大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单位实施盗窃燃气行为的,对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盗窃燃气数量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盗窃燃气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
 
(二)盗窃燃气数量无法查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推算盗窃燃气数量。
 
(三)无法根据上述方法推算的,按下列方法推算:
 
盗窃燃气数量=(各燃具设备用气负荷×日窃气时间×窃气日数)-已合法计量的燃气数量
 
各用气设备窃气时间有所不同的,根据各自负荷及窃气时间分别核定后合并计算。
 
1.用气负荷——凡窃气所使用的燃气设备均为窃气设备。用气负荷按照设备铭牌标称的额定用气量(或根据额定功率计算的对应燃气流量),无铭牌或者铭牌与设备实际用气量不符的,按照实际测定最大流量确认。
 
2.窃气日数——有充分证据证明窃气日数的,按实际计算。窃气日数无法查明的,报装用户窃气日数按最近一次入户巡检日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其中集中采暖或制冷的工商客户从采暖季或制冷季开始日至发现盗气当日计算;未报装用户及未报装用气点的窃气日数按可查证的燃气设备购买日期起计算,设备购买日期无法查证的按其经营、生产或入住日期起计算(可通过水、电耗用等方式进行查证)。行为人能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3.日窃气时间——有充分证据证明日窃气时间的,按实际计算;日窃气时间无法查明的,根据用户类别及窃气日数对应的使用季节,按以下标准计算,行为人能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用户类别
 
日用气小时数
 
使用季节
民用
 
燃气灶
 
2小时
 
全年
热水器
 
1小时
 
全年
采暖炉
 
10小时
 
采暖季1、2、11、12月,非采暖季按热水器计算
商业
 
餐饮
 
8小时
 
全年
热水锅炉
 
24小时
 
全年
采暖锅炉
 
10小时
 
采暖季1、2、11、12月
直燃机
 
10小时
 
采暖季1、2、11、12月;制冷季6、7、8、9月
工业及其它
 
日班
 
8-12小时
 
全年
连续生产
 
24小时
 
全年

 
五、盗窃燃气金额计算公式为:盗窃燃气金额=认定的盗窃燃气数量×犯罪时段当地的燃气价格。
 
燃气价格有变动的,盗窃燃气金额分别分段核定后合并计算。
 
六、为窃取燃气,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阀门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其他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或其他方式用气,造成供气企业气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燃气监督检查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本工作指引第三、第六、第七部分等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盗窃燃气行为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十、司法机关和城管执法机关应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的责任: 
 
(一)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燃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认定属于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时将案件移送城管执法机关处理并通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收集、固定证据。
 
(二)相关部门发现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以外的涉及燃气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行为人因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造成大面积停气,造成燃气企业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犯罪 违法 案件 盗窃 设施 燃气 破坏燃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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