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2013-08-26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琼高法联〔2013〕6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
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对我省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于2012年12月2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