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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

2025-04-28 11:39 admin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8-12-28
施行日期:2018-12-1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

渝高法〔2018〕229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本意见所称的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受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询问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2.本意见所指的专门知识,是除法律知识和经验法则外,只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和技术。
 
3.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专家辅助人,应当在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中遴选。技术咨询专家库中不能遴选的,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1)具有案件涉及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案件涉及专业十年以上从业经验;(2)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能;(3)品行良好,工作严谨认真。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1)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2)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
 
5.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专家辅助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能够证明其对涉案技术问题相关专业或领域具有特长、具备专家辅助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职称、从业经验等;(2)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的目的。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其他材料。
 
7.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就专家辅助人的证明材料及出庭的必要性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通知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同时通知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并附上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资料。不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8.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告知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经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撤回申请。
 
9.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不得申请更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专家辅助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专家辅助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0.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查清案件专业问题的,可以依职权委托专家辅助人,并通知当事人、专家辅助人。
 
11.专家辅助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变更,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变更:(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发表意见的。
 
是否变更专家辅助人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决定。
 
12.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的案卷材料;(2)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3)经过法庭允许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专家辅助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4)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超出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范围的,可以拒绝回答。
 
13.专家辅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1)仅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2)应当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的询问,并如实回答;(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的和一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4)不得泄露咨询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
 
专家辅助人不得单独出庭,应当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14.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但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解释疏导,促进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5.专家辅助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应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书面意见的观点及理由应当与当庭发表的言词意见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应以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为准。
 
16.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对质;人民法院应根据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所依据的理论在所属领域认可的程度,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17.专家辅助人因出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该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当事人负担,但当事人对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委托的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委托法院负担。
 
1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标签: 审判 诉讼 知识产权 专家 辅助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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