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渝高法〔2024〕27号
公布日期:2024-02-21
施行日期:2024-02-2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
渝高法〔2024〕27号
为规范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审理机制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以下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五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1.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3.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5. 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6.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7.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8.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9. 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10. 绑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11.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1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13. 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14.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15. 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16. 侵犯通信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17.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1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19. 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2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21. 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22. 拐骗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23. 组织儿童乞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24.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
1. 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2.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 抢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4.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
1.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2.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5.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6.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7.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8. 组织淫秽表演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六)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以下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直接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1. 买卖合同纠纷
2. 拍卖合同纠纷
3. 赠与合同纠纷
4. 借款合同纠纷
5. 定金合同纠纷
6. 运输合同纠纷
7. 居住权合同纠纷
8. 服务合同纠纷
9. 演出合同纠纷
10. 劳务合同纠纷
11. 不当得利纠纷
12. 无因管理纠纷
(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侵权人或直接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1. 监护人责任纠纷
2.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4.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6.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9.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10. 产品责任纠纷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4.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5.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6.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7.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19.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20.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21.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22.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23.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24.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25.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1.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2.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3.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4.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5. 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
6. 申请确定监护人
7. 申请指定监护人
8. 申请变更监护人
9.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0.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11.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2.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中保护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1.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七)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更为适宜的民事案件。
四、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以下行政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
除拆迁补偿案件外,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相关事项
(一) 各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受案范围参照本规定。
(二)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决定。确有必要的,层报重庆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
(三) 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可以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判决事项的执行工作。
(四)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