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3-02-27
施行日期:2013-02-2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渝高法〔2013〕50号
自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全市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修改决定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十分简略,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疑难问题,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为了指导解决这些问题,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下发《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使立法成果及时转化为司法效果,切实降低诉讼成本,快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民一庭、民二庭、立案一庭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适用情况的掌握,及时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发现、指导、推荐工作经验及典型案例。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了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现就小额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解答。请各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使立法成果及时转化为司法效果,切实降低诉讼成本,快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何特点?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点,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在实践中,以下几类民事案件通常不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5)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6)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7)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8)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如何掌握?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应当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之外,还应当符合“小额”的要求,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在2013年1月1日修改决定施行后,重庆市2012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上限为11829元。重庆市2012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2014年及以后年度依此类推。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在修改决定施行后可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继续进行审理。
3、当前主要有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当前,对于具备前述三个特点、符合“小额”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4、如何办理小额诉讼的立案手续?
答:立案庭、派出法庭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前述三个特点、符合“小额”等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理:(1)编立“民初字”案号,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字样;(2)将《小额诉讼须知》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小额诉讼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抗诉等重大事项。由审判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小额诉讼须知》也可以由该审判庭负责送达给被告。
5、小额诉讼案件由哪些审判庭审理?
答:在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由各民事审判庭和派出法庭根据案由、发案地域等因素分别进行审理。为了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研究制定小额诉讼工作规范,避免相关审判庭、派出法庭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6、小额诉讼当事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即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当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小额诉讼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
7、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规定有何异同?
答: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规定的区别体现在:(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一般规定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应具备前述三个特点,而且还必须符合“小额”的要求;(2)审级制度不同。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却实行一审终审。
除以上两点之外,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规定不存在区别,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
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在实践中,要充分认识到实行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最为重要的程序价值,程序的正当性与裁判的公正性是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重要基础。不能片面追求小额诉讼程序在简易程序基础上的“更加简化”,要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
8、如何制作小额诉讼裁判文书?
答: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当根据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制作。在小额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要载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判决书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尾部应当载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9、如何进行程序转换?
答:独任审判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标的不符合“小额”要求的,裁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但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除外。发现案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为了防止转换程序的随意性,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设定转换程序的审批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般规定、普通程序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上诉的权利;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对小额诉讼裁判如何救济?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判决、裁定不得上诉。但是,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