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11-23
施行日期:2018-08-30
重庆市检察机关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办法(试行)
渝检(研)〔2018〕12号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辅助司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远程视频讯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中可以使用远程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翻译帮助的;
(四)其他不适宜远程视频讯问的。
第三条 远程视频讯问应当遵守法律、
司法解释等有关讯问的规定。
第四条 远程视频讯问形成的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远程视频讯问形成的录音录像应当反映讯问的全过程。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司法警察、技术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远程视频讯问顺利进行。
办案人员负责讯问工作,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传唤、办理提讯手续、在场值守等工作,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维护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等工作。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所属的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接受讯问。
异地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室接受讯问。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符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可以与看守所协商确定相对固定的时间集中提讯。
第八条 需要使用远程视频系统讯问的,讯问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提前调试设备,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人员应当提前一天将换押提解提讯证等手续送交司法警察。
第九条 讯问开始前,讯问人员应当向被讯问人确认音频、视频传输质量,告知被讯问人使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
第十条 讯问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讯问人员应当通过远程示证仪等设备向被讯问人出示。出示过程中,应当向被讯问人核对是否看清所出示的证据。
第十一条 讯问结束后,被讯问人通过电子显示屏核对讯问笔录,在电子签名设备上签名。在场值守人员通过检察专网将笔录传输给讯问人员。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被讯问人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核对笔录、签名的,讯问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传输至远程视频讯问室打印。在场值守人员打印讯问笔录后,交由被讯问人核对、签名。
第十二条 在场值守人员发现被讯问人有身体不适、情绪激动、技术故障等影响讯问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讯问人员和通知看守所。讯问人员应当针对出现的情况作出中止讯问、再行讯问、还押等处置。
再行讯问的,应当把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继续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讯问结束后,在场值守人员应当办理还押手续,及时向讯问人员移交被讯问人签名的讯问笔录和换押提解提讯证。
第十四条 远程视频讯问异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远程视频讯问异地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远程视频讯问异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两天通知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
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试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并将调试结果回复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远程视频讯问异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扫描换押提解提讯证、讯问人员的工作证,通过检察专网传输至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
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打印换押提解提讯证、讯问人员的工作证后加盖本院印章,安排司法警察持前述手续到看守所办理提讯手续,在场值守。
第十七条 远程视频讯问异地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扫描传唤证、讯问人员的工作证,通过检察专网传输至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
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打印传唤证、讯问人员的工作证后加盖本院印章,安排司法警察持前述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传唤。
第十八条 异地远程视频讯问结束后,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扫描被讯问人签名的讯问笔录、换押提解提讯证、传唤证,通过检察专网传输至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并于三日内通过安全的方式将前列案件材料纸质件移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被讯问人在电子签名设备上签名的笔录,提供协助的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专网传输至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打印和移送笔录纸质件。
第十九条 参与远程视频讯问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对于违规泄露案件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