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9-01-15
施行日期:2018-12-1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的意见(修订)
渝高法〔2018〕228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规范技术咨询专家选任、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专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审核、聘任重庆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的审核、聘任由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负责。技术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市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
2.技术咨询专家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的,可以由市高法院重新审核聘任。市高法院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聘任科学技术新领域的技术咨询专家,并根据技术咨询专家的增补、变更情况及时更新重庆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专家库名册通过重庆法院网向社会公开。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入选重庆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1)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专业特长;(2)品行良好,工作严谨认真;(3)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协调沟通能力;(4)自愿从事知识产权技术咨询工作,并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推荐。
4.技术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技术咨询职责,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2)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徇私舞弊影响案件审理的;(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撤销推荐的;(4)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的。
5.技术咨询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对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提出技术咨询意见;(2)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协助查清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事实;(3)协助进行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4)在司法技术鉴定程序中参与鉴定材料的筛选、确定;(5)受人民法院邀请,以其专业身份参与调解;(6)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开展技术培训;(7)其他需要技术咨询专家参与的工作。
6.技术咨询专家有权查阅相关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案卷材料、旁听案件审理、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
7.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科学客观的咨询意见;仅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对所涉法律问题不作评价;不得泄露咨询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
8.技术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向其提出咨询请求或者采纳其提出的技术咨询意见:(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发表咨询意见的。
9.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技术专家咨询:(1)不需要启动技术鉴定程序,但需要对技术问题进行查明;(2)属于技术领域内的专业性问题,且对该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不需要借助专门技术设备的;(3)存在确有必要咨询的其他情形。
10.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专业问题进行咨询,以查清相关技术事实的,应当在技术咨询专家库名册内选择并确定技术咨询专家。在技术咨询专家库名册内没有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选择技术咨询专家。
11.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向技术咨询专家咨询的,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决定,并填写《技术咨询申请表》后,报庭长审核批准。
12.人民法院向技术咨询专家进行咨询,可采取当面咨询、书面咨询等方式。采取当面咨询的,应当由2名以上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并制作咨询笔录,由技术咨询专家、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确认。采取书面咨询的,审判人员与技术咨询专家联系后,应当及时将书面咨询函和有关材料送达技术咨询专家,并在咨询函中列明需要咨询的技术问题。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就咨询问题制作书面答复意见,并签字确认。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专家论证:(1)对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仅以专家咨询方式不能得出唯一咨询结果的;(2)涉案技术问题疑难复杂的;(3)确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咨询方式外,审判人员还可以采取召开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咨询方式。采取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咨询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判人员、书记员共同制作咨询笔录,并签字确认。
13.技术咨询专家就咨询意见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其地位视为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家辅助人,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情况,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认定案件技术事实的证据。
技术咨询专家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技术事实的参考,审判人员应当综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技术事实作出认定。
14.人民法院向技术咨询专家进行咨询或者邀请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案件审理的,应当根据技术咨询专家所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
15.各相关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市高法院报告技术咨询专家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市高法院适时向市科协通报技术咨询专家制度运行情况。
1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