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6月25日
施行日期:2024-07-0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电子送达工作指引(试行)
(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改革,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统一电子送达规则和标准,提高电子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流程网上办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电子送达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区别于传统纸质送达方式,按照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其手机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
第二条【送达案件范围】电子送达适用于全市法院办理的依法可适用电子送达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刑事案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等各流程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向其电子送达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材料。
第三条【送达材料范围】可以电子送达的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出庭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和其他适宜电子送达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电子送达优先原则】对于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诉讼材料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无法确认受送达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按规定不能电子送达或案件存在特殊情形不适宜电子送达的除外。
第五条【原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通过网上立案的,原告原则上要在线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电子签名。通过现场立案的,法院应当引导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名。
通过渝快办、重庆法院易诉平台等方式进行网上立案,原告应当在线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电子签名。
第六条【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应当进行实名制查询核实,并引导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签名。
经实名制查询核实,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电话同意电子送达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已确认电子送达。
第七条【企业电子送达地址确认】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的《企业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57号)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为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其于2020年6月1日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最新填报的电子送达地址原则上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必要时可通过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再次核实确认后确定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
企业在诉讼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与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填报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
第八条【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电子送达】律师及重庆市范围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电子送达地址申报与运用,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律师电子送达地址库的规定(试行)》(渝高法〔2023〕40号)的相关规定。
律师及重庆市范围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报的固定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全市法院办理的依法可适用电子送达的案件。
第九条【重庆法院易达平台电子送达的认定与效力】通过重庆法院易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及其他影响受送达人实体诉讼权利处分相关的诉讼文书,发送送达短信且受送达人点开短信中相应链接,即为完成有效送达;电子送达其他诉讼材料的,发送送达短信,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需要受送达人点开短信中相应链接且在发送送达短信2小时后系统未反馈有效送达回执的,系统自动再次发送送达短信并通过系统语音方式提醒受送达人收悉,系统仍未反馈有效送达回执的,可通过电话方式提醒受送达人收悉。
经电话方式提醒,受送达人明确表示短信收到但未点击相关链接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条【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电子送达的认定和效力】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及其他影响受送达人实体诉讼权利处分相关的诉讼文书,收到送达平台反馈有效送达回执或经电话与受送达人确认已收悉等方式足以证明“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的,即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电子送达地址时间效力】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诉前调解、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第十二条【电子送达回证】电子送达应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全程留痕,通过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执或送达报告等方式归入电子卷宗。
第十三条【通话录音随案存档】通过电话或系统语音方式与受送达人核实送达地址、确认送达方式和送达效力的全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制作录音并随案存档归入电子卷宗。
第十四条【送达方式变更】依照本指引开展电子送达后,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应当依法采用其他方式开展后续送达。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解释及生效】本工作指引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