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发文字号:渝高法〔2022〕140号
公布日期:2023-04-27
施行日期:2022-10-0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渝高法〔2022〕140号
为推进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工作市场化、法治化,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依照公开、公正、高效、择优的工作原则,结合全市破产案件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法院)集中管辖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名册编制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法院)确定由市五中法院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2.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规模应考虑在本市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与本市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匹配程度统筹确定。
3.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实行分级管理,择优确定。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水准、团队规模等,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一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从二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中择优确定。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区域分布、执业便利等因素,可将二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编为不同分册。
4. 一级、二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重新编制新名册,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新名册编制。
二、管理人指定
5. 指定管理人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竞争方式;符合《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符合《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接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推荐。
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探索以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扩大债权人参与权。
6.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编入外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参与竞争。
7. 经过预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适用预重整相关工作指引。
8. 在管理人指定工作中实行存量案件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参与的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存量达到规定数量时,可以暂停指定该机构为新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三、管理人评估
9. 市五中法院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工作评估实行个案评估与年度评估。
10. 个案评估应于破产案件审结后三十日内完成。
个案评估意见应告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核。市五中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复核。
11. 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进行的年度评估应于次年二月内完成。
年度评估结果应告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核。市五中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复核。
年度评估结果应向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四、其他
12. 市五中法院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依据本意见制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管理人评估办法,修订管理人指定办法、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等与管理人相关的所有制度,报市高法院备案,并汇编发布。
13. 市五中法院应制定破产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14. 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出现《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市五中法院应及时作出暂停担任管理人或除名等决定。
15. 依据法律、
司法解释取得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可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意见由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高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渝高法〔2016〕239号)、《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渝高法〔2016〕240号)、《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渝高法〔2016〕241号)于市五中法院相关文件发布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