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5-10-13
施行日期:2015-09-2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5〕207号
为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实现繁简分流,规范简化审理工作,提高民事二审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基本原则
1.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不得损害当事人诉权,应当注重保障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的权利。
2.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严格遵循合议制度,合议庭成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
二、关于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适用范围
3.下列民事二审案件可以简化审理:(1)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2)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5)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案件;(6)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案件;(7)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案件;(8)对于争议焦点,上级法院或者本院已经有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9)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其他民事二审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二审案件不得简化审理:(1)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2)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3)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
三、关于简化民事二审程序的主要方式
5.本解答第3条规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合议庭阅卷、调查、询问后迳行作出二审裁判。
6.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采取阅卷、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审理。阅卷后,合议庭成员经评议认为不需要调查、询问即可迳行裁判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明确要求调查、询问的,应当调查、询问;采取询问方式审理的,可以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询问审理情况并载入案卷。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听取承办法官介绍询问审理情况,准确把握一审裁判意见及理由、二审诉辩意见及争议焦点。
7.适用开庭方式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由合议庭主持。开庭前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阅卷以后,或者在司法辅助人员阅卷整理的基础上,归纳一审裁判意见及理由、二审诉辩意见及争议焦点、二审裁判法律依据及适用规则,送合议庭其他成员庭审时参考。
8.适用开庭方式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送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简便方式传唤并已经收到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询问审理的,可以使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送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参加询问审理时,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缺席询问处理。
9.对简化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采用简化民事判决书的,可以按照市高法院《关于简化民事判决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作简化的民事二审判决书。
10.简化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在保证二审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加快审理速度,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四、关于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11.有条件的民事审判庭应当相对固定合议庭,承担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任务。集中设立有速裁组织的二审法院,也可以由速裁组织负责审理。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化审理的,由原审判组织按照第二审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审理。
12.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由资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实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裁判文书由审判长负责签发。